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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公司為一大型出版商,由於其急於與另一家出版洽商合併,要求會計師儘速完成年度 財務報查核,會計師配合如期完成查核工作並出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嗣後經對方會計 師於進行合併前之檢查時,發現和平公司之應收帳款嚴重高估,試問: (1) 在何種情況下,會計師可不進行應收帳款之函證? (2) 在規劃應收帳款函證時,影響會計師評估函證結果可靠性之因素為何? (3) 當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會計師可考慮採取何種補充程序? 都找不到答案....有請板上高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26.127
cctv917:1.SAS 38 第四條 2.SAS 38附錄三 3.SAS 38第三十二條 10/07 00:35
sofar14:謝謝^^ 10/08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