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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大家好! 我想請教一下改採國際會計準則之後,若持股達影響力改採權益法時的分錄。 依目前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處理時為: (假設原列為備供出售) 成本800,000,曾認列未實現損益90,000。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800,000 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90,00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股票 890,000 而假定擬追溯調整,當時即採權益法之應有帳面餘額為840,000。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40,000 前期損益調整 40,000 那如果本題依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 公允價值變動列入其他綜合損益之金融資產於除列時不必沖減其他綜合損益的話, 帳上就直接以"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衡量"帳面價值直接沖銷即可? 即為: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890,000 金融資產 - 按公允價值衡量 890,000 前期損益調整 50,000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50,000 亦或是採改權益法不屬於金融資產除列? "其他綜合損益 -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亦應對沖如同目前作法? 感謝回答! -- 你可以叫我男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58.148
buddyman:鄭10版課本有提到權益法的長投排除IFRS 9的適用 01/14 12:28
buddyman:你提到的重分類是IFRS 9的規定 我想可能要參考IAS 28 01/14 12:30
buddyman:的規定吧 不過鄭10版沒提到權益法 不知道是不是高會才有? 01/14 12:31
你好,感謝你的回應! 我在IAS#28裡權益法第11段讀到這一段話: 「在權益法下,投資關聯企業原始依成本認列,取得日後其帳面金額則隨投資者認 ^^^^^^^^^^^^^^^^^^^^^^^^^^ 列所享有之被投資者損益份額而增減。」 姑不論是不是字序誤植,應該是指以原始投資成本認列。 並且你提到權益法排除IFRS#9之適用,因此我想本題也許試如同舊法沖銷其他綜合損益 即為: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800,000 ←原始投資成本 其他綜合損益 -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90,000 金融資產 - 按公允價值衡量 890,000 其後前期損益調整再調高40,000。 這種作法好處在於如果擬不追溯調整時,亦能讓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保持在 原始成本800,000。 相對的,擬不追溯調整時,若採用不沖銷其他綜合損益作法,會令長期股權投資 為890,000,且後續並無前期損益調整將帳面價值調整至應有餘額。 以上是自己思考的結論,感謝你的回應! 不知道其他板友有什麼寶貴的意見。 ※ 編輯: ryuwang 來自: 122.125.58.50 (01/14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