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ccount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想請問可轉換公司債於誘導轉換時,對於轉換費用的處理。 我用的是郝強99年版的課本,裡頭寫: 將「原移轉證券及增加給付之公平市價」與「原應移轉證券之公平市價」相比 兩者差額認列為轉換費用。 但我看今年新版的郝語特報,裡頭卻說: 將增發股份之公平價值於宣佈日認列為「修改轉換條款費用」。 照99年郝強課本的作法,分錄為轉換日時作: 應付公司債 1,000,000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01,260 資本公積-認股權   16,934 轉換費用 260,000 公司債折價 131,216 普通股股本 5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    846,978 照新版郝語特報的作法,分錄為 宣佈日時: 修改轉換條款費用   26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     260,000 轉換日時: 應付公司債 1,000,000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01,260 資本公積-認股權 276,934 公司債折價 131,216 普通股股本 5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 846,978 分錄中數字均抄自書中,由於題目過長就不打出了,我想應該不致影響 我想問的問題。兩者其實只是差在轉換費用認列的時點,一個是在轉換 日時認列,另一個是在宣告日時即認列。 想請問是公報的規定修改了嗎? 爬文後沒發現相關的討論故發文請教,先感謝大家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6.2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