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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ooooopsy (Oooooopsy)》之銘言: : 今年營業稅修正36條,新增下列文字段 : 「其給付額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專屬本業勞務者,應按"3%"計算營業稅額 : 繳納之。」 : 然後我看了修正理由: : 「隨著國際間金融交易發展,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 : 織購買勞務之情形甚為普遍,依據現行條文規定,該等勞務給付額除屬保險業之再保費 : 收入,適用百分之一之營業稅稅率外,一律需課徵百分之五營業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 : ,向國外購買保險業之再保險以外之專屬金融本業勞務,允應比照我國金融業本業適用 : "2%"營業稅稅率,爰配合修正第一項,將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予以納入,以資 : 適用。」 : 因為是在家自修....所以很困惑為什麼新增條文是3%...但修正理由是2%??? : 根據第11條的規定...是2%才對! : 還是我有所誤解呢?? : 先謝謝大家的幫忙~感恩!!! 嗯,看了一下, 您查到有「修正理由」那份文件中,「修正條文」應該跟修正後的條文不同。 猜測事情是這樣的,本來呢,修正是打算修正成2%沒錯,一體適用, 衡諸全球化金融的態勢,從5%降成2%是合理,不過就是怕國內講話而已 到了院會搓商階段,應該是委員有意見, 「為什麼要讓國外機構比照境內機構呢? 何況境內機構還要負擔境內+境外營所稅~」 所以就硬生生加了1%上去,最後的結果就是把外國事業的5%降成3%了 為什麼不要加2%讓他從5%降成4%呢?大概是因為會被說降太少XD,不如不降。 理由書參考參考啦, 不過考試能寫得出來的話,應該會很有幫助~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84.213
Oooooopsy:真的很謝謝Z大的幫忙!!!不然我一度以為我看錯了XD~~~ 07/19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