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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 如果某企業以自有產品做為福利發放給員工, 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為視為銷售貨物. 想請問各位的是: 從收入的定義, 其不應為收入. 所以, 譬如說: 假設某公司以自有產品做為福利發放給員工, 成本為 5000 元, 售價為 7000 元. 會計分錄該如何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唉... )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的作法貸方科目出現主營業務收入. 個人不太能理解的是: 根據收入確認條件, 實在無法理解為何會有主營業務這個會科. 想請教各位先進台灣實務界的作法. 先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224.43.174
brabuss:借費用5350 貸存貨5000 貸銷項稅額350 07/26 21:57
ninmit:感謝 b 大的回應 :) 07/27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