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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法第17條第一項第二款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 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 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可是遺贈法第17條第二項後段說到 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那假設 父親(被繼承人)---->兒子25歲(第一順位但拋棄繼承)---->孫子2歲(第二順位) 那扣除額是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以拋棄繼承前可扣除的45萬為限 還是適用第17條第二項,連45萬都不能扣 這裡疑惑很久 煩請知道的大大幫忙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57.134
plzcallme:應該說,拋棄繼承不能增加扣除額,但一樣能享有扣除額。 08/24 22:54
plzcallme:所以如果孫子繼承,還是只能扣除45萬 08/24 22:54
plzcallme:那個第二項是在說兒子,不再適用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08/24 22:57
conk:舉例,爺爺有二個孩子、四個孫子,而爺爺去世,孩子皆拋棄 08/24 23:09
conk:此時只減45*2,而非45*4(孫字輩)的扣除額,這樣你有比較了解 08/24 23:10
plzcallme:樓上正解 08/24 23:16
azsx159357:了解!謝謝兩位的講解! 08/25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