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kelu1688 (路可發)
看板Accounting
標題[問題] 政會分錄分開與合併記有何不同?
時間Sun Dec 4 10:24:43 2011
政府會計對一項交易或事件當須以分錄表示時,
以中級會計的觀點,明明可以合併成一個分錄即可表達。
但是以政府會計的作法,卻需要分開成2個(或以上)分錄來記帳。
例如:
甲公司將運輸設備(成本$38,累計折舊$18),其公平價值為$21。
以交換方式取得乙公司運輸設備(成本$28,累計折舊$12),其公平價值為$26。
此項交換不符合商業實質。
[中級會計觀點]
甲公司 1筆分錄
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運輸設備(換入) 20
借:累計折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換出) 18
貸: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運輸設備(換出) 38
[政府會計的作法] {機關帳}
甲公司(公營事業) 2筆分錄
借:淨資產--投資於資本資產 20
借:累計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換出) 18
貸:交通及運輸設備(換出) 38
借:交通及運輸設備(換入) 26
貸:淨資產--投資於資本資產 26
請問這是什麼原因政府會計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
是法令規定所致?或是慣例?
若一定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
請問有什麼規則可依循?請詳述此規則。
也就是什麼時候或情況,一定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
什麼時候或情況,可以合併成1個分錄?
若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的事件,卻合併成1個分錄,考試時會算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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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0.105.46
→ lukelu1688:修正為 借:交通及運輸設備(換入) 20 12/04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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