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ccount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政府會計對一項交易或事件當須以分錄表示時, 以中級會計的觀點,明明可以合併成一個分錄即可表達。 但是以政府會計的作法,卻需要分開成2個(或以上)分錄來記帳。 例如: 甲公司將運輸設備(成本$38,累計折舊$18),其公平價值為$21。 以交換方式取得乙公司運輸設備(成本$28,累計折舊$12),其公平價值為$26。 此項交換不符合商業實質。 [中級會計觀點] 甲公司 1筆分錄 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運輸設備(換入) 20 借:累計折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換出) 18 貸: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運輸設備(換出) 38 [政府會計的作法] {機關帳} 甲公司(公營事業) 2筆分錄 借:淨資產--投資於資本資產 20 借:累計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換出) 18 貸:交通及運輸設備(換出) 38 借:交通及運輸設備(換入) 26 貸:淨資產--投資於資本資產 26 請問這是什麼原因政府會計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 是法令規定所致?或是慣例? 若一定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 請問有什麼規則可依循?請詳述此規則。 也就是什麼時候或情況,一定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 什麼時候或情況,可以合併成1個分錄? 若要分開作2個(或以上)的分錄的事件,卻合併成1個分錄,考試時會算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05.46
lukelu1688:修正為 借:交通及運輸設備(換入) 20 12/04 10:40
lukelu1688:修正為 貸:淨資產--投資於資本資產 20 12/04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