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若母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
同時於 2013 年首次採用 IFRS,
因可選擇相關豁免項目,
進而分別調整母、子公司保留盈餘,
母公司除調整自身豁免項目外(影響保留盈餘),
自否應要再調整因子公司的豁免調整,
所影響之投資科目、保留盈餘?
舉例,
母公司因選擇豁免,共影響自身 1,000,000 的保留盈餘,
子公司因選擇豁免,共影響自身 300,000 的保留盈餘,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 90% 的股權,
那母公司的「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是否也要在同時間,一起跟母公司自身的豁免項目,
於開帳時,進行調整保留盈餘?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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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5j 來自: 211.74.12.78 (01/19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