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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第(三)小題 未分配盈餘稅的算法 是不是用當時93年舊的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的算法? 而如果依現在新修正過後的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去算的話,答案是不是就不一樣了? ※ 引述《longg (longlong)》之銘言: : 台北公司於民國93年4月1日設立並開始營業,同年度也轉投資A、B、C三家公司,依據其 : 帳載結算93年度稅前財務會計之所得額為4,000萬,其中包括出售土地所得500萬,應收外 : 並帳戶之未實現兌換損失300萬,年終時認列C公司按權益法處理認列之投資收益200萬。 : 此外,台北公司93年度期間收到A公司(採成本法處理)分配之現金股利400萬元,收到B公 : 司(採成本法處理)盈餘分配的股票股利10萬股(每股面額10元)。試問: : (一)台北公司公司93年度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 : (二)在以現金繳納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台北公司如果在94年度分配股利的股東可扣 : 抵稅額比率是多少(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為止) : (三)如果台北公司93年度的盈餘全數未於94年度分配,依據所得稅法第66-9將被加徵多少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課本解答: : (一)當年度應納所得稅為899.25萬 :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 :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如下 : 所得稅費用:899.25萬-300萬*25%(未實現兌換損失)=824.25萬 : 未分配盈餘=4000萬-824.25萬=3,175.25萬 : (三)依66-9未分配盈餘為 : 3600萬+400萬(A公司)+100萬(B公司)+500萬-899.25萬(所得稅費用)-317.525萬(法定公 : 積)=3,383,225萬*10%=338.3225萬 : 1請問為什麼來自A公司的股利收入在財務會計所得額中不須扣除? : 2所得稅費用:899.25萬-300萬*25%(未實現兌換損失)=824.25萬 : 為什麼要減除300萬*25%而非依照營業期間重新計算一次所得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