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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繼承人A死亡時,遺有配偶B、兒子C、女兒D,其中兒子已婚並育有一子E 在沒有任何人拋棄繼承的情況下,在計算A之遺產稅上,共可從遺產總額中減去 多少扣除額? 我想問的是,由民法第1138和1139條來看,A的繼承人應該是B、C、D,沒有包括E是嗎? 因為有相同的題目在兩本不同的參考書上解法卻不同,所以很疑惑??? 2.甲於民國93年2月1日逝世,其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死亡時遺有下列財產,其中之一 為:一筆農業用地,由車籠埔段101地號(公告現值3000萬元,有合法農業用地證明) 及102地號(公告現值2000萬元)所組成,於102地號上為耕種需要,於民國91年1月間興 建面積30坪之房屋,尚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興建。 想問一下,這樣102地號還是屬於農業用地嗎?還是變成一般用地? 因為參考書的解答在遺產總額裡區分為農業用地3000萬元及一般用地2000萬元,而在 遺產淨額的扣除項目裡卻是扣除農業用地5000萬元,為什麼是這樣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224
angelming:1.依民法1138條規定 如果沒有拋棄繼承及喪失繼承權的情 08/03 17:26
angelming:形下,繼承人如您說的配偶B及兒女CD,故扣除額部份445+ 08/03 17:28
angelming:45+45+111 08/03 17:28
chuangfirst:感謝解答~ 08/03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