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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題稅法: A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售價1,200,000元。銷售時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 時亦未列入申報,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 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應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之漏稅罰;另該公司未依法給予憑證,違反稅捐 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依規定處以行為罰。本案件應裁處之罰鍰金額為多少? (A)600,000元 (B)300,000元 (C)240,000元 (D)180,000元 答案:(A) ================================================================================ 我的算法: 根據第51條: 1,200,000 X 5%= 60,000 <==所漏稅額 60,000 X 3 = 180,000 <==處所漏稅額之3倍 根據第44條: 1,200,000 X 5%= 60,000 <==處5% 罰鍰 根據納稅義務人同時違反行為罰漏稅罰時,採擇一從重處罰原則,我算的答案是 (D)180,000元。 不知是不是正確答案給錯了? 懇請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173.47
PoyaoTseng:請參照99年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選擇36題 08/03 22:50
PoyaoTseng:考選部答案為D 08/03 22:50
ccage:擇一從重~~答案D 08/03 23:43
Brookline:擇一從重! 08/04 00:04
qawplo:懂了!!謝謝以上各位!!! 08/0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