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ccount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ofy0113 (fabienne)》之銘言: : 不好意思,針對員工限制型新股的部分有些問題想請教: : 按公司法第267條第八項之內容"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 : 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理解上是否已排除同條第四項"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對,第四項的規定是被排除的 : 此外,根據募發準則六十條之一:"所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謂發行人依公司法第267條 : 第八項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 : 股份權利受有限制",則雖然在既得條件達成前,或許可能受有轉讓之限制,但又非以轉讓 : 限制為必要。並且,員工所取得股份受有轉讓限制者,似乎係以按公司法第167條之一自 所以基本上在既得條件達成前,該股份的"權利"是受到限制的, 當然轉讓的權利也包含在其中。 但實施員工限制型新股的目的係為了達到工者有其股、勞資融合之目的, 讓員工有誘因繼續為公司努力、增加員工的向心力, 故在設計上"通常"會限制員工轉讓(不然用這個獎酬方式就沒意義啦), 但如同你所說的,就法律規定而言並非必要。 個人認為這算是公司與員工間所訂定的一種特殊契約, 既得條件為何、是否有轉讓限制、該限制期間有多長等等,應屬契約內容 應該是由公司自行制定、員工同意即可,所以法律沒有硬性要求。 : 外部買回庫藏股後轉讓員工者為限,故同法第267條僅第四項限制"新股認購權利"不得獨 : 立轉讓,而未限制員工"實際取得股份"之轉讓。若以此類推,員工限制型新股之來源為 公司法267條第6項: 「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注意喔~是"股份"得限制轉讓,所以股份也是有受到限制的 所以結論是: 1. 員工的新股認購權"不得"獨立轉讓(267IV) (但是股東的新股認購權利可以與股份分離獨立轉讓) 2. 員工依267取得之新股是"得"限制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可超過二年(267VI) : 新發行股份,則先前答覆中"員工限制型新股"受有轉讓限制之內容是否可能有所疑義? : 煩請各位前輩指點,謝謝。 另外特別注意: 1. 員工限制型新股只可以發行新股為之,不可以員工庫藏股支應。 2. 公發公司實施員工限制型新股須事前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募發準則60-3) 且要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2/3*過半 or 過半*2/3) 更重要的是此一議案要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載明,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募發準則60-2) 以上有錯還煩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69.92 ※ 編輯: myth0422 來自: 124.8.69.92 (08/25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