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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小弟貢獻一下這幾天研究的結果,有錯還煩請指正^^ 要先澄清的是,公司法199-1本質是董事的"選任"案(因為是全體董事改選) 只是全體董事提前改選的結果"可能"會造成全體董事的"當然解任" (注意,並非決議解任!) 故此條並非董事解任案,這點要先搞清楚。 再來,既是董事選任案,自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172V), 故"本次股東會要提前改選全體董事"這個議案勢必會列在股東會的召集事由中。 (注意,一定要 "提前" 改選 "全體" 董事才有199-1的適用) 既然有列在召集事由中,開會時就必須表決是否通過這個議案。 此時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到底是要用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認為這條是董事解任案→要用股東會特決,但這是錯誤觀念) 而本次修法後明確指出:採用普通決議(過半*過半) 如果普通決議通過了這個議案,接著就要重新改選全體董事, 此時就應適用公司法198條,要以"過半數的股份出席+累積投票制"來選任董事 選好之後,如果: 1. 股東會有決議舊的董事任期至本屆任期期滿才解任 →OK,那舊的董事們就做到任期屆滿才算解任 2. 股東會沒有決議舊的董事本屆任期到何時 →不好意思,視為提前解任(當然解任),新的選出來舊的董事就失業囉~ 這邊的決議也是指股東會普通決議。 當然,如果改選理由不正當,舊的董事也可以依公司法199I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因為在任期未屆滿前改選,符合"任期中"之規定) 以上是小弟的一點心得,有錯還煩請指正 想看文言一點的可以去google高點邱律師的修法PDF,裡面講得蠻清楚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69.92
king1124:讚 再附註 要有199-1的情形只有172-1跟董事會自行提出 08/25 01:31
king1124:172-1 通常只會在股權爭奪裡面,股權大量變動才有可能用 08/25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