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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管會網站下載的IFRS6公報看到 (a)企業於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前所發生之支出, 例如企業於取得某特定區域之法定探礦權前所發生之支出。 (b)可證明礦產資源開採已達技術可行性及商業價值後所發生之支出。 不適用 IFRS6的規定 但是下面又有一段文字: 下列為可能包含探勘及評估資產原始衡量中之支出: (b)地形、地質、地球化學及地球物理之調查 (其餘省略...) 做地形、地質調查這些事,不是都在取得探勘權之前做的事嗎? 這樣兩段說明不就有衝突了?還是說是我誤解意思~"~ 另外,郝強的中會課本裡面提到礦產資源的成本包含: (一)取得探勘權之前所發生之成本 我都搞混了,懇請各位高手解答 還有請問一下...審計53號公報會不會列入今年地特考試範圍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91.116
multiplier:譬如買下煤礦地之前,先付費請專家偵測含煤量的支出, 11/15 23:25
multiplier:能不能列為日後買下該地的成本? 11/15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