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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大, 大家好, 目前在看林蕙真老師高會的書,其中在第一章有一題動動腦的問題, 實在沒有頭緒,不曉得有沒有人可以協助? 謝謝. 題目: 為何在創設合併中,當新設公司採發行權益證券方式完成合併時, 須就參與合併之消滅公司中,辨認出一家公司為收購者,而不能以該新設公司 為收購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2.143.62.229
nicolas484:因為要辨認出實質收購者,有時會和名目收購者不同。 01/13 00:15
nicolas484:例如反項收購(見第二章)~~ 01/13 00:16
mijake:thanks!! 01/13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