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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蕙真的審計新論第17章的習題中,選擇題第10題(99年會計師試題) 查核人員於執行下列哪一項查核程序時,可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 (A)瞭解內部控制(B)評估固有風險(C)決定重大性標準之大小(D)決定抽查之程度 答案為(A)瞭解內部控制 想請問為何答案不是(D)??????? 課文中有提到,當外部審計人員有意酌採內稽工作成果做為證據,俾減少 其查核範圍或程度時,應更審慎而且具體評估該內稽工作是否確能符合審計所要求之標準. 內稽工作不適切時,便不應該信賴其品質,而應延伸其查核程序,自行或取所需之查核證據. 這樣看來,採用內稽作為證據不就是外部查核人員為了要減少某些證據的蒐集及查核成本, 而採用內稽成果的目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26.241
HOMERUN555:審計公報第25號 第1條&第14.15條 05/12 09:08
cool10528:就算是目的也跟本題問的東西無關 05/13 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