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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號公報第65條有一段話.....雖然自交易類別或科目餘額選取特定受測項目 通常係取得查核證據之有效率方法,但該種方法非屬審計抽樣。 對依該種方法選取之項目執行查核程序之結果無法推估至母體; 因此,對所選取特定項目之檢查,無法對母體中剩餘之項目提供查核證據。 我知道非審計抽樣的缺點是無法量化抽樣風險,但使用得當仍可提供足夠且適切之 查核證據。 ˊ綜合上述,使用非審計抽樣下,雖無法推估至母體,但使用得當也可獲得足夠且適切 的查核證據,因此也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的依據。 不知我的想法是否有誤,還是有大大有其他的想法呢?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78.79.60
color224:金大牌-審計學ch7有說:「依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 08/14 10:27
color224:測試時,查核人員可統計抽樣或非統計抽樣二者之一或 08/14 10:28
color224:兩者合併使用來執行;兩種抽樣方式皆能滿足外勤準則 08/14 10:29
color224:第三條的要求,即可以使查核人員蒐集足夠且適切之證據」 08/14 10:29
color224:你的想法應該是:非統計抽樣下能否取得足夠且適切之證據? 08/14 10:31
color224:我是買書自己看的,若有誤,煩請高手另指教之。謝謝! 08/14 10:33
kkkkwang:他的問題應該是"雖無法推估至母體"這邊吧 08/14 20:55
color224:那我就不清楚了~~大概要請原po再明確指出問題所在囉! 08/15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