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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解釋,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 (簡稱IFRS3)規定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必須納入課稅,但准許自合併基準日年度 起五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   廉價購買利益需申報納稅,但准許分年攤計,將有利企業不致因為合併導致稅負 遽增。   依據IFRS3,廉價收購利益是隨併購交易而來,且是在合併取得可辨認資產公平價 值,超過收購成本時產生。   財政部舉例,A公司以現金或股份為對價,支付10億元合併B 公司,並採用IFRS3 將B公司各項可辨認淨資產分別入帳(總價15億元),財務上認列廉價購買利益即為5億 元。   因可辨認淨資產均按公允價值15億元認列入帳,未來A公司需以此為稅務基礎認列 折舊、攤銷或出售成本,即可認列費用或成本共計15億元。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第32段及第34 段規定,收購者收購 總成本超過所取得的可辨認淨資產(取得可辨認資產減除所承擔負債)公允價值部分 ,需認列商譽。而當收購者收購總成本低於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時,收購者 即會產生廉價購買利益,應列入損益計算。   基於廉價購買利益無法獨立於可辨認淨資產而存在,財政部因此參考我國商譽按 五年攤折標準,及國際間對於廉價購買利益按五年平均計入課稅所得額的做法,規定 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時,其廉價購買利益, 得自合併基準日年度起五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強調,我國現行稅法對企業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及 商譽,均已參酌財務會計規定辦理,藉以縮短財務會計與稅法間的差異。若廉價購買 利益稅務上未予計入所得額課稅,恐將發生高估成本費用致減少課稅所得額的疑慮。 來源: 2014/04/10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 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603088.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83.5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ccounting/M.1397121833.A.4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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