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館前兩家公司進行合併,開封公司為消滅公司,
館前公司為合併公司,合併基準日為100年7月1日,
合併前股權資烞:開封公司1,000萬元,館前公司3,000萬元,
合併後股權4,000萬元,兩家公司併前經稽徵機關核定
尚未扣除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金額如下: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 年
開封公司 (600萬) - - (800萬) (400萬)
館前公司 - - (400萬) - -
我的問題主要是在開封公司,其98年的虧損可扣除金額為
800萬*1/4(合併股權比例) =200萬,
這200萬的可扣除年度是不是應該也是5年,即從99-103年?
但解答為99-101年,同樣情況,99年的虧損100萬(400萬*1/4),
其可扣除年度是不是應該為100年到104年,
但解答為100-102年...
想知道是解答有錯?還是企併法下對虧損扣抵適用5年有其他的規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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