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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館前兩家公司進行合併,開封公司為消滅公司, 館前公司為合併公司,合併基準日為100年7月1日, 合併前股權資烞:開封公司1,000萬元,館前公司3,000萬元, 合併後股權4,000萬元,兩家公司併前經稽徵機關核定 尚未扣除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金額如下: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 年 開封公司 (600萬) - - (800萬) (400萬) 館前公司 - - (400萬) - - 我的問題主要是在開封公司,其98年的虧損可扣除金額為 800萬*1/4(合併股權比例) =200萬, 這200萬的可扣除年度是不是應該也是5年,即從99-103年? 但解答為99-101年,同樣情況,99年的虧損100萬(400萬*1/4), 其可扣除年度是不是應該為100年到104年, 但解答為100-102年... 想知道是解答有錯?還是企併法下對虧損扣抵適用5年有其他的規定...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8.201.161.6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ccounting/M.1398666650.A.F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