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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查了相關資料後,把高點的解答對於可扣抵年度作了以下修正, 再麻煩板上高手指正: 開封公司: 95年 96年 97 年 98年 99年 虧損金額 (600萬) (800萬) (400萬) 可扣除金額 (150萬) (200萬) (100萬) 可扣除年度 100年 100-103年 100-104年 ※ 引述《mijake (see u again!)》之銘言: : 開封,館前兩家公司進行合併,開封公司為消滅公司, : 館前公司為合併公司,合併基準日為100年7月1日, : 合併前股權資烞:開封公司1,000萬元,館前公司3,000萬元, : 合併後股權4,000萬元,兩家公司併前經稽徵機關核定 : 尚未扣除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金額如下: :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 年 : 開封公司 (600萬) - - (800萬) (400萬) : 館前公司 - - (400萬) - - : 我的問題主要是在開封公司,其98年的虧損可扣除金額為 : 800萬*1/4(合併股權比例) =200萬, : 這200萬的可扣除年度是不是應該也是5年,即從99-103年? : 但解答為99-101年,同樣情況,99年的虧損100萬(400萬*1/4), : 其可扣除年度是不是應該為100年到104年, : 但解答為100-102年... : 想知道是解答有錯?還是企併法下對虧損扣抵適用5年有其他的規定...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7.24.100.24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ccounting/M.1399102998.A.3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