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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於96年2月1日出售台北縣土地一筆, 面積20公畝,每公畝 公告現值為80萬元,而公告地價60萬元,該土地購買於89年, 當時移轉申報現值為30萬元,公告地價20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20%, 且高先生於91年支付重劃費用100萬. 我的問題在於,此題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多於3公畝, 在算土地漲價數額時,適用自宅住宅用地的部份,需要按比例加上重劃費用嗎? 解答是沒有加上重劃費用,只接以每公畝土地漲價數額(80萬-30萬*1.2=44萬) 再乘以3公畝*10% = 13.2萬.. 但我再看了土地稅法31條及34條都沒有說,自用住宅用地的漲價數額不能扣掉 重劃等按一般率稅課徵時可扣除的費用... 還是是因為已適用優惠稅率的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2.143.164.16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ccounting/M.1403727179.A.2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