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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歷年制。各年度稅前財務所得資料如下: : 年度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 稅前財務所得 $380,000 $342,000 $270,000 $355,000 : 各年度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之差異包括: : (一) 第1 年稅前財務所得中包括1 月上旬以分期收款方式銷貨$400,000,成本 $300,000, 4年收款,外加10%利息。銷貨毛利全數在第1 年帳上認列,報稅時則按4 年平 均認列為正常營業純益。 : (二)甲公司於第1 年初以$68,000 購入一專利權,帳上分17 年攤銷,而報稅時則在4 年內攤銷完畢。 : (三)第3 年稅前財務所得中包括投資政府公債之免稅利息收入$17,000。 : 第 1 年及第2 年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0%,於第2 年間所得稅法修正通過自第3 年起調 降所得稅稅率至25%。 : 試作:第1 年至第3 年的所得稅分錄 我的問題在於分期銷貨的財稅差... 依據稅法毛利百分比法,在算4年分攤的毛利部份應該是要加計利息收入的部份吧? 所以我算出稅上應報的每年銷貨收入為 (40萬x1.1 - 30萬)/4=3.5萬 帳上第一年所記毛利 40萬-30萬=10萬 所以差異為6.5萬.. 但解答沒有考慮利息部份,所以稅上 = 2.5萬 帳上 10萬 所以差異為7.5萬... 解答是否有錯呢? 另外,在認DTL與DTA時,有強制需要分流動與非流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2.143.166.4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ccounting/M.1404413190.A.A74.html
d9321003:IFRS下 DTA及DTL全部都屬非流動 所以不用再分了 07/04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