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你未來要以下列第五條的第一項第三款(黃色字體部份)應考會計師資格,
請趕緊加快腳步,趕快考上。
一、按會計師考試規則所規範之應試資格,係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並考量
各專技人員執業知能而訂定,其取才來源及應考資格條件係屬多元。查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財務審計及績效審計類科皆屬審計職系,與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條第3款所定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之資格要件,尚屬相當。又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考試法第8條規定,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得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
後六年內繼續應考。故該款應考資格將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以後停止適用。
二、您如仍有疑義或其他不明瞭之處,請逕向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電話:02-22369188轉3138)洽詢。
以上說明,謝謝您的來信。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節錄第五條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
、會計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會計(與)財稅、財稅、
財政、財政稅務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第一
款以外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
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
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
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
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
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
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
(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
計、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
分以上,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
或高等審計學等三學科,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考選部的意見編號151694回覆 http://ppt.cc/10B5
來源:
考選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83.22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ccounting/M.1417937791.A.C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