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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類似交易,如果是因會計政策不同, 則應將子公司的金額改採母公司的會計政策,才能進行合併。 但,若是因為會計政策以外的原因,造成會計項目處理方式的不同, 該如何處理呢?? 例如,員工分紅,台灣已改為費用化,但子公司稅法規定要由稅後淨利(保留盈餘)發放, 則此項子公司的會計事項是否要調整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89.1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ccounting/M.1420765147.A.9B5.html
lonefire: 你的舉例算財稅差 會影響所得稅的估計 01/09 18:39
lonefire: 稅法是不會影響會計政策的 沒認費用的當然要做調整。 01/09 18:41
lonefire: 報稅的時候再做財稅差的調整 01/09 18:42
lonefire: 至於其他法律規定 基本上還是會以母公司的表達方式 01/09 18:49
alm: 謝謝大大的說明^^我再與子公司討論一下。 01/11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