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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今天跑了一趟區公所,把程序再跟大家分享一下: 1. 承辦人員先確定我的停保是否有效。   首先,我出境超過六個月又返國,停保有效。 2. 只要停保有效,就是檢查停保日後所有出入境紀錄。   我總共有兩次,第一次返國停留一周,第二次停留兩個月。 3. 最終判斷結果,我的保費是由最後入境日(今年四月)開始繳。   也就是我竟然適用停保有效後,短期停留不超過三個月可免復保之規定。 最奇妙的是,有其他網友被行政人員告知三個月的規定早已取消,   而現在究竟是怎樣也是一個謎。 因此,和我昨天的理解以及網友的慘痛經驗有所出入。 無論如何,希望沒有誤導大家,因為根據我的經驗和之前網路分享經驗, 發現各區公所辦理標準不一,認定也有差距!這真的很擾民, 總之無論如何,上篇所述關於函釋規定解除的文章適用的是出境未滿六個月的 停保是否有效之認定,因為個案繁雜申訴案件眾多,已經取消。 最重要的是新規定:如果辦停保,六個月內回國者一律註銷停保並必須補繳保費。 如果忘記辦理的就會發生下次想復保時要繳高額費用! 至於出境超過六個月後回國者,我自己和網路經驗並不相符,所以無法提供判斷, 今天去區公所竟然也沒有叫我回國一定要復保,宣導相當不周全。 為了避免糾紛,奉勸同學們辦停保後,回國後還是向區公所詢問一下, 以目前所有宣傳品和新聞發布看來,只要回國無論停留時間長短都必須要復保。 但是在2008.4.23之前已經申辦停保的同學,一定要詳閱法規是否適用於自己!!! 不要被不熟悉法規的行政人員搞得烏煙瘴氣。自己的權益還是要自己來爭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1.116 ※ 編輯: switchoff 來自: 123.193.31.116 (05/05 18:32) switchoff:轉錄至看板 studyabroad 05/05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