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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scc (一奈米一世界)》之銘言: : 今天收到了學校的來信 內容如下 : 大意是有關學校請購案核銷 如將設備以材料費用報支 涉及偽造文書刑責 : 經管組審核請購案件已經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 : 學校為了這件事情 決定要3000元以上的財產 物品 或材料 附估價單 : 十萬塊以下非集中採購案總務處必須不定時盤點 : 此事件來自"自由時報" 四月四號 監察院糾正案例的新聞 (碳粉事件) : 我不知道 有多少老師 有這樣的情形 但是 這顯然是公開的秘密 每家廠商 : 還會主動教新老師 要怎麼做 主動告知 若經費有困難 可以以耗材的錢抵設備 : 分期攤還給廠商 如何將一個儀器或設備 一拆再拆 以規避開標 ========== 不知道您說的細節是甚麼, 但就碳粉, 紙張與雷印言, 有種狀況是: 廠商拿了整台雷印借給實驗室使用. 實驗室以碳粉紙張費用, 分年分期償還. 在未完全銀貨兩訖以前, 該雷印成為雙方共有, 至少是得讓實驗室使用. 在款項付清前, 有的會再折換全新雷印另延續雙方合約期限(其實就是租 賃合約). 有的是到期成為實驗室擁有, 若依公家財物言, 該雷印由業者在最終期 捐贈給學校成為財物, 就完成以租代購行為. 有些學校可能不喜歡將老舊雷印編為財物, 其一是將捐贈報備, 但不必 列為財物只需自行保管, 另一辦法是將該物依其製造已用時間快速折舊 報廢. 類似這種情況, 其關鍵就是財物歸屬. 較龜毛的公務員也只是要求要有 報備的租賃合約, 這種方式是早就存在的商業行為, 若要管理也就是合 約是否依標準公開程序進行, 或是支付總金額是否在一般合理範圍. 報備就難謂規避, 合理金額範圍就不會是圖利, 凡事總得有個道理可循. 審計總是要被管轄單位需自訂管理辦法, 最糟的就是國家命官亂私訂辦 法, 卻又假借上令, 圖己之便, 鬧得民不聊生. 這些命官也都是學校教育出來的, 做事若淪為如此, 當教師的只能苦笑.
os32:如果把設備一拆再拆 或是以其他方式報銷 最後讓學校沒辦法貼 04/29 10:13
os32:財產條, 最後設備算誰的? 教師私人所有? 可以轉賣嗎? 04/29 10:15
os32:並非要戰,只是點出其中的盲點 04/29 10:15
boblu:這根本文所述狀況不同吧 04/29 10:41
只要報備有租賃合約, 最後銀貨兩訖, 才可能進行財產轉移. 租賃合約要付款時或查驗是否使用時, 一定備有使用記錄或有該設備置 於使用單位可查證. 使用設備費就一定有名目, 有財產登錄, 管你貼不貼還是用簽字筆寫上, 死要見屍, 若還在年限內拿不出來核驗, 就等著賠償吧! 請不要把審計人員或國家公務員當白癡, 要拿假發票報假帳, 公務員給 你來個要帶實物來開封查證寫上編號, 那這樣幹的就是在自以為聰明了. 公務員最會幹差別待遇的事啦, 某人的材料費核消都要交驗實物編號, 照相存證, 看看最後誰受不了? 如果審計來抽驗, 每次都抽中某人, 真是八字運氣嗎? 您親眼監看抽籤 嗎? 不無疑問, 是吧! 天下總有些人(如監委, 立委)非要鬧一些事, 繪聲繪影, 弄得民不聊生, 庸人自擾! 竊鉤者誅, 竊國者侯. 古有明訓 ! ※ 編輯: ggg12345 來自: 140.115.4.12 (04/29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