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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各位先進好..... 小弟有過一個今年五月開始執行的國科會產學計畫... 但要跟廠商接洽簽合約書與配合款相關事情時, 廠商居然表現出不想合作執行的態度, 說啥這個計畫他們不適合執行, 理由也沒說的很清楚..... 廠商這樣出爾反爾, 小弟覺得權益受到損失, 如果不合作,那當初為啥要說沒問題.... 當初有寫合作意願書就應該照著計畫走不是嗎? 因為所有的人事及研究都已經著手進行.... 而廠商的理由也無法讓人同意.... 所以想請問一下有經驗的大大..... 我可以怎樣處理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呢? 當初的合作意願書, 有法律效益嗎? 過了的國科會計畫,又要喊卡...後續的處理應該很麻煩吧?! 對以後的計畫申請應該也會有所影響..... 所以希望大大能提供一下建議.... 感激不盡.....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55.18
yyyjjb:不能換廠商嗎?! 07/31 02:41
istertw:可以中途換合作廠商 07/31 08:15
taitu:對廠商有罰責嗎?若沒有其實廠商不合作你也沒辦法.... 07/31 10:42
taitu:再說回來,廠商以無心合作,就算勉強合作也是為難自己... 07/31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