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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ttptt2009 (pttptt2009)》之銘言: : http://www.ncyu.edu.tw/files/bulletin/personnel/991001.doc : 嘉義大學這則徵聘專任教師啟事, : 竟然大喇喇地表示「不適合」身心障礙者, : 這樣有沒有違反什麼法啊? 法律上,這未必是不合法喔。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有反歧視的規定, 但請注意,根據教師法中的不適任條款中有把精神病列入。 所謂的反歧視規定中,並未剝奪雇主定義勞工應具備條件的權力,但是必須要能證明 該條件與該職位有關,例如:中小學教師需具教師證,醫生應有執照等。 從教師法來推,可以把「身心殘障」列為是負面的條件來看。 因此,嘉義大未必有違法。 此外,也請注意一下,在未明列於徵才廣告或是使用各種選才工具,因而造成不當任用 後而出現的法律問題。例如:明知某人有戀童癖,確認用他為幼稚園老師,萬一出事, 雇主其實是有連帶的民事責任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76.38 ※ 編輯: jack5756 來自: 140.117.76.38 (10/01 16:22)
by090406:不是未必不合法 這就是違法... 10/01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