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ndine (LearnMusic)》之銘言:
: 想請教幾個關於升等著作與年限的問題:
: 1. 升等規定必須是取得教師證五年內的著作,
: 但如何判定一個著作是哪個時間點完成呢?
: 例如說:我有一個著作是取得教師證之前就完成並且去投稿,
: 取得教師證之後,投稿的結果才揭曉被刊載,
: 那麼這個著作是否可以算在升等的代表著作?
這個有些爭議,當作「參考著作」我想是沒問題的,
但當代表著作,就會有爭議的空間,
特別是當研究主題跟博士論文很相似時。
個人認為如果是博士論文的延伸或相關主題,
不太適合作為代表著作(會被外審挑)。
所以重點不在於時間,在於該論文的主題。
: 另外,假設有些著作是取得博士學位之後、取得教師證之前所完成,
: 但沒有拿去作為申請教師證的佐證,且再度修改發展,可作為代表著作嗎?
這個個人覺得應該沒問題。但重點不在於「沒有拿去作為申請教師證的佐證」,
而是出版的時間在取得教師證之後。換句話說,當你取得教師證後,
理論上一切從頭計起。
: 2. 臺北地區還有哪些公立學校還沒有設定六年升等條款?
: 謝謝
這部分個人就不熟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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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2.75.165
就個人理解嘗試回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