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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PO在這裡問適不適合 爬過文翻過Google 但是得到的資訊實在太少,所以想請問一下我的狀況 就是如果服 學校的 博士後 研發替代役 出國規定是: 第7條   研發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二、參加訓練、進修: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研發替代役役男經用人單位遴派赴國外接受訓練、進修、蒐集資料或學術交流活動,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出境日數之限制。 研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累計之出境總日數,不得逾應服役期之二分之一。 我的老師目前有國科會的跨國國際學術交流計畫 是送博士後去國外進行研究 交換的時間可以12-18個月 老師(其實也就是用人單位) 答應願意讓我去18個月 (剛好是役期的二分之一) 那主管機關 (應該是役政署吧?) 會核准嗎? 這將會影響我願不願意簽下這分三年大約XDDDDD 有人有過這種去國外學術交流超過30天以上,脫離第一款跟第二款規定的嗎? 以上,謝謝回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245.73
littlest:這沒問題, 這在軍中是很常被問的問題 05/13 10:57
littlest:可是我覺得變數在於..你老闆會不會到時候說話不算話就是 05/13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