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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在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 有一個關於升等著作的問題 請教大家 若甲老師(第一作者)已用了A, B兩篇文章當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來當升等文章送審 但審查結果未通過 那A, B兩篇文章的通訊作者(乙老師)還可以用這二篇文章來當作代表著作 提出升等申請嗎?? 請對升等辦法有暸解的先進, 協助解答。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80.141
tainanuser:參考著作的可以,但代表著作部分不行。 08/02 00:10
tainanuser:代表著作即使沒過,資料也會建檔存檔,故該篇已經作廢 08/02 00:10
tainanuser:但應該是還可以列入參考著作。 08/02 00:10
fate101:感覺好像可以吧 因為不同人呀 不過還是以人事室說的為準 08/02 00:32
harlem77:有聽說代表作獨立作者較不會被打槍 不知是否如此? 08/02 01:13
fate101:這是一個廣義的問題 如果有獨立作者文章為何不用這篇 如果 08/02 11:57
fate101:代表和參考都是合著那可能會被批無獨立研究能力 不過一切 08/02 11:59
fate101:還是要以審查人為主 或許他們人很善良 08/02 12:00
oddyssey:有個謬誤 如果文章中只有唯一一個作者具有代表性的貢獻 08/02 21:15
oddyssey:其餘作者若只存在附加貢獻的話 那怎會想說因為主要作者 08/02 21:16
oddyssey:升等沒過 就想要撤回先前代表性作者認定的聲名 擺明取巧 08/02 21:17
oddyssey:代表作者的認定豈是因為升等沒過就可以輕易否決 兒戲嗎? 08/02 21:18
sneak: 升等沒過 就想要撤回先 https://noxiv.com 11/11 20:45
sneak: 代表作者的認定豈是因為 https://noxiv.com 01/06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