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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現行第一款第二目所列二十六項有關業務費用可支用範圍意在例示,惟常遭誤解為列 : : 舉。各項目內支出細目是否與研究相關,及如因研究需要而有細項變更與經費調整必要者 : : ,授權由執行機構認定並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註記:看起來不錯,至少我可以正 : : 大光明地說我要買糖果或蛋糕來當實驗耗材 XD不過如同馬老爹說的,如果是會計認定, : : 那可能會變得更嚴格】 : 意思是說,"列了什麼就要買什麼",不過大家都知道,有些需求你根本沒辦法在寫計畫 : 的時候就毫無遺漏的列出來,所以要把這一年要買的耗材一次列出來可以說是不可能。 : 所以大家為了買 "實驗必須的耗材" 又"計畫沒列這項耗材",只好想辦法 : "弄出這些耗材的發票"之類的事情變成 "你只要買跟研究相關就OK",現在就是把大家 : 偷偷做的事情變得合法化而已。 這樣做不好嗎?? 以前大家都冒著違法的風險購買實驗耗材 現在可以合法的運作 也不會有人假冒合法做違法的事情 感覺好像比較不能做偷雞摸狗的事情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71.140
marsdaddy:咦..大家應該都覺得這樣比較有彈性比較好吧!! 08/02 16:35
saltlake:沒被起訴或遇麻煩之前當然 08/02 17:44
MyDice:檢調3月開始約談大學教授 不到半年條文就修正了 那當初為啥 08/03 11:09
MyDice:一直拖著幾十年都不改? 08/03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