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fterPhD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主要問題的關鍵點,應該是在代表作如果有共同作者時,必須填寫:「教育部專科以上 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而這一份送審時,通常會影印多份,並且放在 代表著作審查的前面。而這一份比較關鍵的限制,應該就是:「附註三、合著之著作, 僅可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對於甲老師已經用A這篇當作代表著作,而乙老師也應該已經簽名放棄A這一篇。就算後 來甲老師升等審查沒過,但甲老師的升等資料,也已經存查進該校及教育部學審會的系 統中。而這次沒有通過的升等案,日後甲老師再次申請升等時,填寫教育部學審會表格 時,也必須要列入這一次不通過的代表作記錄。 故乙老師如果使用A這一篇做為代表著作,即便人事室一時不查,但後來有人檢舉時, 就很輕易的可以調出資料核對,那乙老師就會面臨到,當初簽名放棄當作代表作,後面 又拿出來當代表作,也就是所謂的誠信問題。 建議比較保險的作法,應該是乙老師可以使用B篇當作代表作,而A的部分則是當作參考 著作。如果都要使用AB兩篇做為代表作,建議可以詢問學校人事室,或許我上述的看法 ,或許有出現錯誤也不一定。 以上為個人淺見,提供您做參考! ※ 引述《magiccat (~米雪~)》之銘言: : 大家好 : 在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 有一個關於升等著作的問題 請教大家 : 若甲老師(第一作者)已用了A, B兩篇文章當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來當升等文章送審 : 但審查結果未通過 : 那A, B兩篇文章的通訊作者(乙老師)還可以用這二篇文章來當作代表著作 : 提出升等申請嗎?? : 請對升等辦法有暸解的先進, 協助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81.207
limingche:甲申請時,乙應該不用簽同意書,因為甲是第一作者.. 08/02 19:05
magiccat:謝謝您的回答, 看來最好是用其他文章來申請升等送審 08/02 19:42
這個網站是教育部學審會,也就是教育部官方專門處理升等案件的單位: http://www.schprs.edu.tw/index_1.jsp 其中可以使用左列的「下載專區」功能,找出編號2的文件:「2.下載教育部專科以 上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其中的附註4寫得很清楚: 四、合著之著作,僅可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 審之權利。 另外就是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不用填寫這個表格?我查了一下網路資料,應該是: 「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其免繳交合著者簽章證明之國外合著者姓名」 也就是如果作者群中,關於外國人的部分,可以免掉簽名這部分。但其中的本國人,則 是一定都要簽名上去。大概是想說國外太遠,要簽名比較麻煩,但國內的必須都要簽, 避免一篇文章被多人用來升等吧? ※ 編輯: tainanuser 來自: 124.8.70.100 (08/02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