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erkman:教育部明訂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3條 08/22 23:52
→ Berkman: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 08/22 23:53
→ Berkman: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送審人為中央研究 08/22 23:53
→ Berkman: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送 08/22 23:54
→ Berkman:審人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 08/22 23:54
→ Berkman:其實我送升等時, 我沒送合著證明, 人事室說不行, 我直接拿 08/22 23:56
→ Berkman:規定給他們看 他們就沒講話了... 有可能是這規定是兩年前 08/22 23:56
→ Berkman:修改通過的 所以連經辦者都不知道 08/22 23:57
推 tainanuser:主要看教育部規定,大陸應該算外國人吧? 08/23 00:18
→ ikrjames:感謝B大!!終於可以解套了~! 08/23 00:26
→ kh:大陸地區依法仍不能視為外國 所以大陸人的部分仍然要補授權書 08/23 00:35
→ kh:除非條文改『境外』 不然依照現行條文 仍然得付合著證明 08/23 00:36
→ kh:即便歷審委員或承辦人不察僥倖通過 只要有人檢舉 依法行事... 08/23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