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black (自我放逐的開始只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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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朱敬一 蔣偉寧 翁啟惠 「勿以貪汙辦教授」
時間Mon Jan 7 00:52:52 2013
原出處
http://ppt.cc/GP82
朱敬一 蔣偉寧 翁啟惠 「勿以貪汙辦教授」
記者謝蕙蓮、嚴文廷/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1月6日 下午2:30
十多名國立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報帳,遭檢察機關以貪汙罪起訴,引起學術界震撼。中研
院長翁啟惠、教育部長蔣偉寧、國科主委朱敬一昨天緊急會商後,下午將發表共同聲明,
呼籲檢方不要以貪汙罪,追溯沒有把研究費放進自己口袋的教授。
朱敬一上午提出三點呼籲,強調:一、會聘律師對單純品項不符教授,提供法律協助、二
、根據科技基本法第6條最後一項,科研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檢察官依法偵辦時,不
以貪汙罪追溯。三、希望司法機關多了解學術研究本質,讓學術與公務分軌。
中研院長翁啟惠上午接受晚報專訪時表示,他昨天與蔣偉寧、朱敬一會面討論後達成共識
,認為應該將「公款私用」與「公款公用」做區分,希望公款公用的部分檢調能從輕發落
,並盡快與行政院長陳冲會面,針對制度面進行總檢討,讓研究經費使用可以更具彈性。
朱敬一表示,研究經費「買A報B」有時代的大背景,過去研究經費流入流出都要報國科會
同意,但程序往往一拖三、四個月,若碰到實驗過程有變化,或突然發現國外有類似研究
要改變計畫方向,照程序提報根本來不及,才會出現用耗材先報帳的情況。
他強調,這次被起訴的教授,都是相關規定修訂之前的舊案。「如果當中真的有錢進自己
的口袋,絕對是貪汙」。但朱敬一反問,假設一個一萬元的研究費,有9900元用在研究,
其中有100元當成實驗室零用金買文具掃把,卻因為這100 元被起訴,「我真的不知道該
怎麼說!」他強調,用貪汙治罪條例起訴這些「買A報B」的教授「真的太嚴重」「如果帳
很清楚,只是品項不符,是貪汙嗎?」
朱敬一舉例,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教授,前年因為一件100多萬元的建教合作案,被最高
法院判刑定讞。但在學界看來,余哲仁如果直接拿廠商給的建教合作費買儀器,可能什麼
事都沒有。但他正因為守法,把建教合作案經費納入嘉義大學校務基金再請款,中間因為
報帳程序太複雜「買A報B」,最後落得被判刑入獄。
朱敬一強調,法官判案有一定的專業和考量,但是余哲仁教授的判例,從判決書中,看不
出有任何一毛錢人了他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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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boblu:同意"中飽私囊" 跟 "公款未法用" 就算都錯 嚴重性絕不應相同 01/07 09:22
推 boblu:不過我覺得這個標題下得很差 甚至令人懷疑是否刻意 01/07 09:23
→ boblu:這份聲明說的是很合理的:沒有中飽私囊 就不要以貪汙起訴 01/07 09:23
→ boblu:酑O如果中飽私囊 就當然是貪污 絕非說教授就不能辦成貪汙 01/07 09:24
→ BColangelo:"公立大學教授是公務員的迷思" 01/08 00:37
噓 s122s91:遇到事情就不是公務員,領月退的時候就是公務員!!!! 01/08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