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imingche:太複雜啦..有沒有人能翻譯一下.. 01/08 00:48
※ 引述《ggg12345 (ggg)》之銘言:
: A儀器 ..南華大學余哲仁教授判3年半定讞,必須入監服刑。
: 【2011/01/26 聯合報】
: 產學合作 由產業捐款給合作對象(學校+教授), 頂多就是其中部份再分出租用學校
: 設備 人 物費用, 產業圖的是學校發出的抵稅證明(公文)或有貼印花稅的收據, 如
: 果該收據明列清楚, 包含簽約教授可直接處理的經費有另一份印花收據, 現在剩下
: 的是該教授的直接處理部份, 若該直接處理經費不買設備跟業者以發票抵銷, 或有
: 剩餘被納入私人之所得, 這全部或剩餘之所得有所得稅繳稅問題而已. 這預扣繳所
: 得稅的問題學校有法定責任嗎? 若有, 也必須是學校代替該教授給業者全額收據才
: 會發生問題. 因為廠商的研發款根本就不是公務預算, 頂多像個人彩金的獎賞寇扣
: 稅問題.
: 這筆可直接處理的經費本來就歸該教授專用, 他只要給出領據就能取出, 學校會計
: 最多填報可能是人事費所得但可不必預扣但最多需呈報稅務機關, 最後需由該教授
: 向稅務機關填報實質支出以降低扣繳額抵稅.
: 連法官, 檢查官都不肯講出正確合法的辦法, 這國家真是荒唐至極.
: 這本就不是公款! 這教授應控告國家及嘉大侵吞私款據為公款並圖利國庫!
(其他部分敬刪)
這個有判決可查。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59號
......(前略)原判決於理由欄貳、三及四,已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嘉義大學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處理要點」、「嘉義大學建教合作計畫實施要點」、
「嘉義大學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處理準則」、「嘉義大學採購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及本件研究計畫之委託研發合約書之約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嘉義大學函,
蔡正文於台北市調查處之證述,詳為說明綠益康公司依本件研發合約書提供之研究經費,
已納入嘉義大學之校務基金而屬「公款」,(中略)......
並就上訴人辯稱綠益康公司提供之研究經費,係由計畫主持人「專款專用」,
有別於「一般行政公款」,為屬「代收代付」,並非公款,
又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本件研究計畫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等語,認非可採,逐一加以指駁;
經核原判決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原判決正本第十四頁至第二十三頁)。......
所以余教授跟他的訴訟代理人確實是有朝向私人公司委託的研究經費,
是計畫主持人的專款專用。
但法院認為經費給學校之後,就變成公款,這點上到中央的公共工程委員會、
下到嘉義大學自己的會計室主任都背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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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乘車,我戴笠,
他日相逢下車揖;
君擔簦,我跨馬,
他日相逢為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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