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gg12345 (ggg)
看板AfterPhD
標題Re: [新聞] 發票A補助 全台700教授涉案
時間Fri Jan 11 22:15:40 2013
※ 引述《tainanuser (南南南)》之銘言:
: 果然五年五百億的經費拿太多時,中箭落馬的機會也最高。現在都是在看中正大學化學
: 系林昭任教授的案子,最高法院的判決,將會決定這七百多人,是以偽造文書?還是以
: 貪污罪起訴?如果是貪污罪,使用國科會計畫、教育部計畫的主持人,都可稱為「授權
: 公務員」,本刑七年以上,就算再減也是五、六年跑不掉....
: 林昭任的案子,就是用業務費買設備,違反政府採購法,買進的設備沒有財產編號,有
: 圖利私人之企圖,所以一審判十年徒刑、二審判五年半,已經上訴到最高法院,而最高
: 法院的判決,將會決定這七百人的生死...
: 相關新聞:
: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5/112013011100099.html
: 以上為個人淺見,提供您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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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業務費買設備的標準例就是分期付款以租代購的租賃案. 分期付款的
經費就一定是業務費, 因為租賃的設備還無法完成所有權轉移, 只會有
已繳款的證明.
而業務費稱為經常門就是每年都要編列的經費才能保證按期付款. 付款
期滿所有權轉移就編列財產號碼造冊列管.
若用非設備費(譬如維護費)買設備代用故障設備, 把故障組件報廢, 留
下堪用組件, 就有其他可用的維修零組件, 就符合維修目的. 關鍵在要
有完整設備記錄, 各組件若能組成完整機器, 該完整機器就應再加列財
產登錄.
這種使用方式通常要事先規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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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方法在戒嚴時代都能合法地用, 關鍵在事前計劃報備, 事後可查核.
政府採購法又不是絕對正確, 報上窒礙難行的原因, 報備擬用的辦法,
核備後執行, 事後再接受查核就無所謂非法問題.
→ puec2:現在時代不同囉 以前的會計會幫你想辦法買東西 01/11 22:18
→ puec2:現在的會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馬上拒絕 01/11 22:18
→ puec2:這跟現在學校人數變多 業務繁雜也有關係 01/11 22:19
會計與人事這種命官推掉事情心態一向都相同, 從來沒變.
這是該負政策責任的政務官不肯負責做事解決問題罷了. 教授研究不都是
在解決問題嗎?
然道是命官偷懶不肯服務, 合法可做的事就變成了非法? 這是啥法?
※ 編輯: ggg12345 來自: 140.115.4.113 (01/11 22:47)
→ uka123ily:為何你會有採購法不正確的疑慮 01/11 23:05
→ puec2:不是合法變非法 而是把合法的路堵了起來 01/11 23:14
→ puec2:你如果不買 他們就省事多了 01/11 23:14
→ niwat:老實說, 如果教授願意上簽呈, 一般的情況採購or會計也不會 01/12 00:54
→ niwat:拒絕, 反正萬一出事了有教授的簽呈擋, 不過教授願意上簽呈 01/12 00:55
→ niwat:的人也不多 01/12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