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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衛生署發布的公告 衛署醫字第 0900072518 號公告 (2001.11.22) 一、為確保醫療保健資訊品質,促進正面的衛生教育宣導,保障病人權益, 維護醫療秩序,特訂定本倫理守則。 二、發表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含特殊個案病例),應注意下列原則: ^^^^^^^^^^^^^^^^^^^^^^^^^^^^^^^^^^^^^ (一)國內人體試驗(含臨床試驗)之結果,應於「人體試驗執行成果報告書」 ^^^^^^^^^^^^^^^^^^^^^^^^^ 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核通過後,始得發表,其內容應包括主題、目的、方法 ^^^^^^^^^^^^^^^^^^^^^^^^^^^^^^^^^^ (接受試驗者標準及數目、試驗設計及進行方法、試驗期限及進度)、 可能產生的傷害等資料,並應註明其為試驗性質。 ... 國內人體試驗或臨床試驗做完之後 還要送衛生署審過能發表 那大家在投國際或國內學術期刊之前 真的有照上面公告送衛生署審過才投? 或者至少等衛生署審過才發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29.187
wildwolf:我覺得他是指在國內發表這件事,國外他管不著。 02/04 08:06
elegancy:適用對象為「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 02/04 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