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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教公會放上網路的法院判決資料來看,其實問題出在系院校的教評會,都僅有投 票的票數過2/3,卻沒有對「情節重大」作說明,變成縱使律師在法庭上作再多說明, 都被認定,當初三級三審的過程已有重大缺失,所以利益歸於原告,判決敗訴。但是 這個行政訴訟還可以上訴,所以在最高法院還沒有判決前,應該是還沒有定讞。 大學法授予大學自治,自治的範圍包含教師的聘任、停聘與解聘,而教師法也有所相 關規範,但符合六年條款解聘相關的,就是要符合教師法第14條的「情節重大」這一 條。我個人猜測教育部在此判例後,大概會行文各校的人事室,日後在六年條款的審 查過程中,不僅要提供系院校教評會的票數,各級教評會還要將「情節重大」解釋清 楚,甚至於透過校務會議,直接將六年條款直接與「情節重大」劃上等號,來補強法 律上的佐證。 所以大膽推測,日後系所教評會遇到六年條款的案子,可能必須將系所內部設定的最 低標準(多少篇SCI或SSCI,或是rank排序前多少%幾篇)、過去該系所助理教授升等副 教授的教師,當初升等資料中(含著作發表、計畫通過件數與金額數...等),進行績效 的比較列表,作一個詳細的說明,來證明工作能力不足以勝任教職,無法再以過去的 方式,單單是草率表決的票數而已... 另外一個有意思的地方,就是六年條款當初先行的應該是四大,但是這個案卻是私立 開南大學,四大被解聘的教師,怎麼會沒有聽到相關勝訴的訴訟案例? 以上為個人淺見,提供您作參考! ※ 引述《TrafalgarLow (Room)》之銘言: : 法院判決:大學不得僅以教師「限期未升等」,解聘、不續聘教師 : 在北高行103年訴更一字71號判決中,該判決書指出: : 按「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8 : 款既將『違反聘約』與『情節重大』並列,足見是否『情節重大』,並非聘約所得約定之事 : 項,私立學校不得於聘約中約定受聘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屬情節重大,應就個案違 : 反聘約相關情事判斷該違反聘約行為,是否確達情節重大程度。」(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 : 判字第239號判決意旨參照)揭明教師違反聘約而「情節重大」者,仍應就個案判斷教師違 : 反約款之情事是否確屬情節重大,核屬事實認定問題,自應本於客觀證據證明之,而被告於 : 原處分作成時,如因關於「教師違反聘約而情節重大」事實欠缺客觀證據支持時,其認定事 : 實即難謂無錯誤情形,即非單純判斷餘地範圍,而應受法院合法性之審查。查本件原處分就 : 原告違反聘約之情節是否重大部分,原處分並無理由說明或證據足以佐證,有如上述,則其 : 關於「教師違反聘約而情節重大」之事實即欠缺客觀證據支持,其認定事實即難謂無錯誤情 : 形,而應受行政法院合法性之審查。 : 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作成原處分時就原告有無違反系爭聘約「限年升等條款」之情節是否重大 : 部分為合法性之審查,本院即應認定被告就原告有無違反系爭聘約情節是否重大部分未為審 : 查,揆諸前揭說明,原處分自有違誤。被告對原告是否違反系爭聘約「未於6年內升等(副 : 教授)」約定是否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校教評會對原告為不續聘之決議,是否合於教師法 : 第14條第1 項第8款所規定之要件,及被告核准參加人不續聘原告之處分有無違法等事實, : 既未為審查判斷,於法自有不合 :   基於上述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次確定「教師勝訴」,判決結果為:「本件原處分 : [教育部核准不續聘]既有上述瑕疵,自有違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仍予維持亦有未合。原告 : [教師]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教育部核准不續聘與訴願決定]均應予駁回,發回被告[教育 : 部]更為適法處分。」 :   截至目前為止,多位教師因限期未升等而遭不續聘所提出的訴訟案,都在救濟當中,尚 : 未有任何敗訴定讞,而都是朝向勝訴定讞的途中邁進。再次顯示,依法,大專教師除非有情 : 節重大的違失,屬於「不適任教師」,才該被解聘、不續聘;學校單單只是以教師限期未升 : 等為由,儘管聘約中有載明「限期未升等,應當被不續聘」的條款,也仍無法超越教師法第 : 14條所為的限制,恣意解聘、不續聘教師。 ※ 編輯: tainanuser (124.8.78.74), 05/01/2015 08:50:10
yasuhiro: 就我知道 四大有勝訴案例 自此之後四大就有相對應的方法 05/01 11:52
yasuhiro: 我知道的相對應的方法期中之一就是聘書上多了兩個字 05/01 11:58
kerororo: Y大,是哪兩個字? "自願"? 05/01 15:03
randomalg: 有的是直接不發聘書或是學校暗示自己走人 05/01 20:50
flac: 藉此問個笨問題,老師被解聘或不續聘是否連資遣費都拿不到? 05/01 23:13
tainanuser: 回f大,資遣費是勞基法,老師不是勞工51沒放假,所以. 05/03 11:41
smartken: 改個錯字,是「工會」 05/03 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