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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sp (差異...) 看板: Agronomy
標題: 學生活動中心場地借用辦法
時間: Tue Mar 2 14:41:34 2004
http://info.ntu.edu.tw/sec/All_Law/4/4-26.html
民國九十年元月二日地二一七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管理本校學生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其充分發揮應有之功能,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場地包括大禮堂、國際會議廳、展示室、閱覽室、練習室、儲藏室、
舞蹈排練室、戲劇排練室、音樂排練室、工作室、排演室、會議演講室、演講廳
及社團辦公室等。
凡借用第一項之場地者,本中心管理組得酌收場地管理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中心之場地以提供學術、藝文、慶典、集會或學生社團活動為原則,非經核准
不得從事其他用途。
第四條 本中心之場地以提供本校學生社團、行政單位及教學單位借用為原則。校外單位
借用之申請,於不影響前項使用時,得核准之。
第五條 本校行政單位因公務上遇有特殊情形,經本校行政程序核准得優先使用本中心之
場地時,原借用單位繳交之費用應無息退還或延期使用。
第六條 借用單位之申請經核准後,於借用期間,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因素外,不得
申請延期或要求退費。
第七條 校內或校外單位借用本中心場地期間,車輛如需進入本校校區時,應事先依規定
申請進入,並依指示停放。
第八條 校內單位及學生社團借用本場地應以書面敘明活動之性質及內容;校外單位應以
單位公函方式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本中心管理組提出,經審查核准後,應於七天內,
完成借用手續,並繳清費用,方得借用。但情形特殊經簽准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中心場地之開放時間:
一、平常期間:
週一至週五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
週六及週日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二、寒暑假期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週六及星期日休館。
三、國定假日休館。
四、元旦、春節、春假比照本校行事曆休館。
前項一、二、三、四款未開放時間,需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經簽准核可。
但場地費加收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借用單位於借用場地時除應遵守各該場地應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政府法令及本校校規。
二、使用事實應與申請內容相符。
三、不得損壞場地之各項設施。
四、未經許可不得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因辦理選舉而設投票所。
五、各場地全面實施禁煙。
六、表演舞台不得使用吊具,亦不得於舞台地板拉道具或任意敲打。
七、不得攜帶鞭炮、火燭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本中心各場地或
使用之。
八、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期間內佈置場地,借用後應回復原狀。
九、借用單位自行使用之各項器材,應於借用期間結束後理清,本中心管理組不
負保管之責。
十、借用申請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轉借其他單位使用。
前項所指各項場地之應行注意事項,由本中心管理組依權責訂定,經學務長
核可後實施。
第十一條 借用單位之申請經核准後,無正當理由放棄達兩次以上者,該學年度不得再行
申請。借用單位如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中心得隨時中止出借,並於一年內
停止該單位對於本中心各項場地借用之申請,情節重大或涉及不法者,則依法
處理。
第十二條 借用單位應善加使用本中心各項器材或設備,若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者,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本中心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材,於借用單位使用前即已產生瑕疵或毀損者,借
用單位應即告知本中心管理組予以處理,若因疏於告知仍繼續使用致損害發生
或擴大者,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國立台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借用收費明細表
第 一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通稱:一活﹞
每時段收費金額
借用項目 校內單位 校外單位 合辦性質 備註
禮堂 600 7500 5000 排 演 減 半 收 費
禮堂冷氣 500 2500 600
一O七展示室 0 500 0
一O三B展示室 0 500 0
一O四展示室 0 500 0
二O二展示室 0 500 0
一樓走廊 0 500 0
大門走廊 0 500 0
第 二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通稱:二活﹞
國際會議廳 6000 25000 15000
多用途演講廳 2000 7500 4500
音 樂 廳 3000 10000 6000
會 議 室 2000 7500 5000
貴 賓 室 2000 6000 4000
演 講 廳﹝A﹞ 2000 6000 4000
演 講 廳﹝B﹞ 2000 6000 4000
研 討 室﹝A﹞ 1000 4000 2500
研 討 室﹝B﹞ 1000 4000 2500
研 討 室﹝C﹞ 1000 4000 2500
研 討 室﹝D﹞ 1000 4000 2500
國際會議廳走廊 3000 6000 5000
研 討 室 走 廊 2000 5000 4000
用餐區 603、703室每間容納六O人,場地維護費各壹仟元
601、602、701、702室每間容納一o o 人,場地維護費各貳仟元。
附 記 一、會場內禁止抽菸及進食﹝飲料、用膳、開水﹞。
二、借用場地作業流程:
(一)、預約場地。
(二)、以公文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三)、核准後於七天內繳清費用,完成借用手續。
三、提供冷熱水開飲機﹝不包括篜餾水及紙杯﹞。
四、場地借用時間,每日分為﹝八時卅分至十二時﹞、﹝十三時至
十六時卅分﹞、﹝十八至廿一時卅分﹞三個時段。
五、收費以每一時段為計算標準。
六、校外單位借用之範圍以右表所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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