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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ffen:往上告是訴願好嗎?進行行政訴訟前要先訴願 12/27 20:03 話說..事發至今大約一年半?的樣子, 希望不要再花好多個一年半.... → affen:Google勝訴代表法律方面他們站的住腳 12/27 20:05 → affen:問題不在立院而是北市府,別再護航了 12/27 20:05 身為天龍人(有人這樣稱呼自己的嗎XD)對於某人射後不理深表遺憾LOL 發布日期:2012-12-27 發稿單位:消費者保護官室 聯絡人: 謝孟麗 聯絡電話:1999( 02-27208889)轉2124 首長信箱::za25000@mail.taipei.gov.tw <--這是法規的信箱嗎?市府信箱? 文中有提到,法規說:歐盟有納入14天blahblah.. 這行為算是跳針嗎? 這麼愛歐盟..那前幾天歐盟不是也有說一些話不就也要聽? (有關面對檸檬的) 不知道有沒有強者把歐盟的規定po一下。 本人剛好有幸在android剛開始開放購買app實有參與到, 商店一開始好像是24小時?的樣子,後來縮短到數個小時, 最後變成15分鐘,然後有個愛用apple產品把妹的人就開始..... 恩...(sorry,怨念深到今天還是消除不去) 雖然一開始覺得「這是3*,怎麼變成了15分鐘」 但打從這個新規定上架後至今,似乎也買了不少的app, 現在想想,google在消費者購買app之前已經有以下幾道防線: 1.預覽圖片、預覽影片 2.推文評價 3.下載次數 當消費者已經先看過1.2.3之後決定要購買, google還會: 4.告知消費者只有15分鐘的猶豫期,如超過時間還可跟開發者回應並要求退錢 當消費者看完4之後確定下載該app,就應該要對自己的購買行為負責了吧, 如果真的覺得跟自己想像中的差很大,那就該對自己的行為來負責, 而不是找奶媽靠邀要這個奶不好喝,我要吐出來還你,並且要求退費。 何況google有要求開發商提供email管道互相聯絡, 上一篇的推文中也有板有超過時間後退貨成功,我也是有同樣的經驗。 反之,如果消費者不爽這15分鐘的規定, 那就不要買阿,難道沒聽說"不爽不要__"嗎XD 何況現在的APP幾乎都有LITE版、FREE版,可以先下在這種APP來試用, 試用還沒有甚麼365天的限制勒,用到爽為止。 最後,法規會要保障消費者?歐盟14天?法規會確定14天有用嗎? 難道不知道APP也有會改爛的一天,不符需求的一天,失去興趣的一天, 阿不就要設定保障365天比較有保障消費者?? 因為我就有這個經驗過....我的權利勒? 不..我可沒這麼愛喝奶、這麼愛靠邀,因為這是我當初做的購買決定, 我要為自己的行為來負責。 ※ 引述《OuTian (OuTian)》之銘言: : Android付費軟體違法爭議,法院初審Google勝訴! :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78064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的判決,也讓Google Play付費機制重回台灣市場露出一線曙光 : 。不過至截稿為止,未收到Google對此判決的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50.204
Cicce:台灣就是有人喜歡幫資方講話,科科。 12/27 21:11
Lsamia:試用不是個強制規定阿 12/27 21:12
Cicce:15min你覺得夠,有問過其他人夠嗎? 12/27 21:12
Lsamia:如果Play商店上都有試用那早就解套了XD 12/27 21:12
Cicce:goole>taipei,幫西瓜大的講話可以比較大聲就是了? 12/27 21:13
wallacelin:給14日試用...遊戲都破了,書都看完了 12/27 21:17
我是覺得..15分鐘的限制, 是不包含下載、不包含更新檔案的時間,而是真正進入遊戲啟動開始計算, 這樣就會合理多了, 不過,本來就是要對自己的購買行為負責,這個很重要。 ※ 編輯: supermars 來自: 220.135.50.204 (12/27 21:23)
Kayusumi:我覺得12-24hr 比較合理.. 12/27 21:27
Lsamia:我是認為15min是很難測試完工具程式的 12/27 21:29
supermars:以前剛開始是多久啊? 24小時嗎? 12/27 21:29
Lsamia:而重點是另外兩大軟體商城也沒有因為七天導致負面影響吧 12/27 21:29
supermars:另外阿~~有人知道當初設立15分鐘的理由是啥嗎?? 12/27 21:30
Aozakitouko:別忘記,Google指示另外一個商人 12/27 21:50
pddck:從一些新聞來看,法院並沒有就7天討論,只是認定北市府裁罰 12/27 21:55
pddck:違法 12/27 21:55
kcl0801:如果針對這類消費訂個一天的法 或許GOOGLE還有可能接受 12/27 22:01
kcl0801:或許啦...但至少比一定比7天更能讓人接受 12/27 22:01
dreamcwli:15 分鐘的確是不含下載和下載擴充檔的時間 12/27 22:20
doom3:法院都判了 那網路有判決書可以看嗎? 12/27 22:28
linarina:我也覺得15分鐘不合理 12/27 22:34
Aldefael:15分真的太短了,最少也要1~2小時才稍合理 12/27 23:40
pm2001:15分只是play上的設定,超過15分想退錢可以自己寫信給開發者 12/28 00:11
Lsamia:這就是被人詬病的問題之一 把責任丟給使用者跟開發商 12/28 00:13
w3160828:所以電影到底可不可以七天內退錢 12/28 00:22
dreamcwli:電影我退過,不是我沒看 12/28 00:31
dreamcwli:不是 => 不過 12/28 00:31
ppit12345:看了一下判決,Google 針對的是北市府介入消費者與Googl 12/28 00:31
ppit12345:e 間的契約問題 12/28 00:31
ppit12345:跟原來協調的七天鑑賞沒關係 12/28 00:32
ppit12345:只是變成了"現在政府不應該介入消費者與google間的買賣 12/28 00:34
ppit12345:行為,未來有問題請消費者自己找google解決" 12/28 00:34
ppit12345:說解套也是,因為真的到未來台灣人有任何消費糾紛,在危 12/28 00:35
ppit12345:害生命前,政府都不能介入 12/28 00:35
ppit12345:至於台灣人自己的官司能力,真的只能科科了 12/28 00:35
uwmtsa:在台灣吃魚喝茶也有鑑賞期嗎?(誤) 12/28 01:10
pddck:其實有喔,之前就說郵購年菜也應該要有 12/28 01:49
aljinn:強調消費者責任 很像拐個彎合理化購買規定的漏洞與其風險 12/28 04:30
cancelpc:有網友說對歐盟的14天原意,台北市政府翻譯,解釋大錯。 12/28 09:39
cancelpc:but only up until the moment the actual downloading 12/28 09:40
cancelpc:process begins 12/28 09:40
cancelpc:這句話的翻譯並非:否則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14日之鑑賞期 12/28 09:40
cancelpc:而是:但是猶豫期只到開始實際下載程序時 12/28 09:41
cancelpc:這要請英文好的網友看看是誰錯了? 12/28 09:44
kira925:高等行政法院這個判決可是會出大麻煩.... 12/28 11:18
w3160828:所以年菜吃完就可以退貨? 12/28 11:24
linarina:可以求判決字號嗎? 12/28 11:33
kaky:吃完"可以"退啊,依民法解約後回復原狀.... 12/28 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