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DPPIsBitch:法律是法律人的法律還是多數人的法律? 01/07 22:01
然後呢? 我實在是無法理解你的問題是什麼?
推 ppit12345:立委有修法權力,立委是由選民選出來的,怎麼選民沒有叫 01/07 22:03
推 myrzr:樓上不要搞笑了,你以為智慧型手機的使用者就是多數人嗎? 01/07 22:03
→ ppit12345:立委去修法,而是叫立委去違法? 01/07 22:04
→ myrzr:我指一樓 01/07 22:04
推 dotZu:你好像還是搞不清楚狀況。可以不要像葉狀師一樣狀況外嗎? 01/07 22:05
→ dotZu:我想葉狀師那種扶清滅洋的搞法,自以為護主權,這才民粹。 01/07 22:06
推 ppit12345:之前被民眾拉著民代要我違法,我拿法條給他們看,結果還要 01/07 22:06
→ dotZu:請用理性來說服大家,不要在那邊殺洋人拆鐵路,很無聊。 01/07 22:06
→ ppit12345:我開專案處理,這就是像d某一樣的方法 01/07 22:07
噓 tsukirit:爛法律就來革命阿 抓個黑人都能當奴隸也是法阿 01/07 22:07
→ tsukirit:你繼續抱著你的法去死吧 01/07 22:07
推 kira925:所以只是為了能買APP 剩下的都不管了? 01/07 22:08
推 momocom:那請問一下,有權限管的行政院消保會如果繼續裝死 01/07 22:08
→ deathlucia:為了app就要抱google大腿? 01/07 22:09
推 zseineo:我不能買app就是該死啦 違法什麼的不重要啦 01/07 22:09
推 ppit12345:因為關了market.所以消費者不會跟google有消費糾紛 01/07 22:09
推 aa1477888:同意這篇的觀點啊 因為違法 所以Google關掉 那就不違法 01/07 22:09
我在裡面還上色講了。
法律不合時宜要趕快修法,要督促立委去修法。
結果上面居然還有人噴我說那我就繼續抱著法去死 ? 還扯什麼黑奴違法 ?
→ ppit12345:所以就不會有消保會介入,這就是google當初做的事 01/07 22:10
→ kira925:我也認為這條放到APP上面的時限並不適用 但是因此叫囂政府 01/07 22:10
→ momocom:那消費者怎麼辦?判決到現在行政院消保會都沒講話 01/07 22:10
→ aa1477888:Google等你把法律修好了再開 就不會違法了 01/07 22:10
推 ericlin:葉狀師怎麼說先不管,法令還沒修之前還是得有七天的猶豫期 01/07 22:10
→ kira925:機關無視法條規定 直接違法行政是什麼道理? 01/07 22:10
→ aa1477888:問題是"到底有沒有人想要修法" 01/07 22:10
→ ericlin:雖然自己是吃程式這行飯的,但是法律就是法律 01/07 22:10
→ ericlin:我們應該去遊說立法委員趕快修法才能解決問題.. 01/07 22:11
推 ray2501:Good 01/07 22:11
→ kira925:這條並不是侵害你的權益 是保護你的權益好嗎 01/07 22:11
→ aa1477888:Google的作法沒有錯 他的要求也沒有錯 但沒人關注修不修 01/07 22:11
→ aa1477888:光牽扯一堆莫名其妙的東西 傷害最大的還是消費者 01/07 22:12
→ aa1477888:朝"修法"去做就對了 01/07 22:12
推 tornadodoyle:原PO勞心寫文回應,給個讚 01/07 22:12
→ bestpika:反正結果就是乾脆不要給台灣人買嘛 01/07 22:12
我也認為因為網路的興起,在 83 年頒行,94 年最後修改的消保法必須要修法。
因為網路交易在法律制定當時是尚未成熟的,而網路購買軟體這種事情甚至在當時根本是
不存在的,所以此法許多相關條文已經不合時宜,甚至需要特別幫「網路購買」去訂定
新的法律來做規範,保護消費者也保護廠商與平台。
所以我支持修法。
但是我絕對不認同直接違法,而以此為理這種事情。
法治國家裡面的公民法治觀念必須要建立,而不是拿造反有理那一套。
→ aa1477888:有人就是"想把問題擴大化" 逼著Google給出七天鑑賞期 01/07 22:13
→ supermars:所以本版一堆ROOT教學XD 01/07 22:13
→ bestpika:然後一堆法律人硬要逼 google 給 7 天不去想修法 01/07 22:13
推 ppit12345:當初協商給的台階可多了....google負責/體驗版/改鑑賞期 01/07 22:14
→ aa1477888:是我們去抱Google大腿? 還是法律本身有問題卻故意忽略? 01/07 22:14
→ ppit12345:有真的注意這新聞的應該都知道有這些事 01/07 22:15
推 sai1268:有問題~請問既然這麼明顯清楚的法令,那google怎麼還會勝訴 01/07 22:15
推 kira925:Google勝訴是因為北市無管轄權 01/07 22:16
→ sai1268:最原文好像沒說為什麼?有人知道詳細的原因嗎 01/07 22:16
→ ppit12345:因為google上訴的理由是"這件事不該北市府管" 01/07 22:16
→ bestpika:Google 原本訴願不是寫說這不是郵購然後北市府又駁回嗎 01/07 22:17
→ bestpika:所以 Google 才跑去打行政訴訟說你沒資格管 01/07 22:17
→ zseineo:這篇文有說啊,GOOGLE勝訴理由是因為這件事不該是北市府 01/07 22:17
→ zseineo:管得 01/07 22:17
→ sai1268:喔~~~看到了!! 01/07 22:18
推 momocom:你解讀有誤,判決的意旨是商品只有在有傷害消費者生命身體 01/07 22:20
→ otis000:講半天就是 惡法亦法 一切依法行政 謝謝 啾咪 01/07 22:21
推 dotZu:我想鄉民們寫信給北市府,這只是叫市府不要再腦衝上訴殺洋人 01/07 22:21
→ momocom:健康財產之虞才有裁罰權,換言之google「違法」只附有私法 01/07 22:21
推 skyviviema:已經關掉付費服務了 到底哪裡構成違法了? 01/07 22:22
→ momocom:上的返還義務,消費者只能以個別身份去告google 01/07 22:22
→ momocom:然後定型化契約的檢討,是行政院消保會的職責 01/07 22:22
推 linarina:法律不合時宜的確有修改的必要,少在那邊扣人帽子 01/07 22:22
→ besthsnu:目前看來就是要人尊重法律 卻沒人願意去修法 01/07 22:23
→ momocom:判決並沒有說google違法,只有說消費者可以去告, 01/07 22:23
→ linarina:現在提出的人本來就沒有修法之權,當然是就現有條文體系 01/07 22:23
推 nightmoon007:就是有人喜歡抱著惡法亦法自以為是 01/07 22:23
→ linarina:來處理。但我也不覺得軟體完全可以豁免特立出來就是了。 01/07 22:23
推 dotZu:現在就只是請北市府不要上訴,改以地方立場建議中央修法 01/07 22:27
→ tsukirit:為什說抱著法律去死,因為等修法不知道害死多少人了。以 01/07 22:29
→ bulcas:說真的就我認為 趕快修法真的比較重要.......QQ 01/07 22:29
→ skyviviema:好像罵政府的在某些人眼裡通通都變成沒法治概念的人 01/07 22:29
→ tsukirit:前繼承法讓一個剛出生的小孩背上億債務,有多少人被毀了 01/07 22:30
→ skyviviema:不是這樣的好嗎,大家只是希望快點修法 不要去浪費力氣 01/07 22:30
→ skyviviema:搞些有的沒的 01/07 22:30
→ tsukirit:一生,這種民情反映到法律上的速度 你真覺得台灣是法治 01/07 22:31
→ tsukirit:國家 01/07 22:31
→ skyviviema:而且說真的啦 google這個事情還不算多嚴重 01/07 22:31
→ skyviviema:以前那些害死人法律 就為了你們這些人堅持惡法亦法 01/07 22:31
→ zseineo:所以你不能買APP會毀了你一生嗎 01/07 22:31
推 kira925:....這條法律害死人? 01/07 22:32
→ skyviviema:不知道犧牲多少人 因為沒有犧牲到你 所以還能理直氣壯 01/07 22:32
→ kcl0801:台灣修法太困難了 更何況也不是全民都用android 01/07 22:32
推 momocom:應該是害到寫App的吧? 01/07 22:32
→ zseineo:說真的我覺得扯到惡法亦法去太遠了,GOOGLE這事情 01/07 22:33
→ deathlucia:這條法算是惡法嗎? 我的疑問是Apple可以為何Google不 01/07 22:33
→ zseineo:又不是什麼大事件,你拿那種例子來比較很沒意義 01/07 22:33
→ otis000:恐龍法官人人批 恐龍法條反而變聖經 違反的都是異教徒XD 01/07 22:33
→ skyviviema:的確 我現在已經不是在講app的事 而是堅持惡法亦法到底 01/07 22:33
推 linarina:這條法律真的沒有到惡法的地步,我是覺得可以就軟體方面 01/07 22:33
→ zseineo:這條法律只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但可能不合乎時宜而已 01/07 22:33
→ skyviviema:毫無彈性的執行到底是不是真的那麼了不起 01/07 22:34
→ deathlucia:行? 七天太長 15分鐘也太短了吧....... 01/07 22:34
→ linarina:設計其他規範措施,但是針對看不見商品內容物的東西,應 01/07 22:34
推 ericlin:何謂惡法? 也許在廢死聯盟的想法裡,殺人死刑是惡法吧... 01/07 22:34
→ linarina:該還是要有合理審閱的期間吧? 01/07 22:34
→ skyviviema:就app而言我是覺得沒必要違法開放沒錯 快點解決才是 01/07 22:34
→ zseineo:惡法亦法這個大命題要講要扯太多了,但我想這件事不需要扯 01/07 22:34
→ zseineo:到那種程度 01/07 22:34
→ bestpika:那,審閱期間能不能「使用」它? 01/07 22:35
→ linarina:我必須說這個無條件解約權算是蠻保障權益的一個措施了 01/07 22:35
→ skyviviema:因為他一直拿惡法亦法這句話來講app的事啊(攤手 01/07 22:35
上篇文章開始 我一直在說不該違法替 Google 開放,沒有講惡法亦法。
但是卻一堆人攻擊我死抱著惡法亦法,我才以此提出,況且我認為這根本不算是惡法。
我想請你弄清楚這件事情。
→ bestpika:軟體用了歌聽了電子書看了,然後說審閱期間還沒過要退 01/07 22:35
→ linarina:如果不使用何來審閱之說?看著軟體封面就好? 01/07 22:36
→ bestpika:這樣子可以嗎? 01/07 22:36
→ linarina:你在網路商店買實體商品難道不是用一用也可以退嗎XD 01/07 22:36
→ zseineo:一直?通篇才提到惡法這詞兩次好嗎 01/07 22:36
→ skyviviema:前面還有別篇有推文啦 01/07 22:37
→ bestpika:消保法根本就沒提到「試用」欸 01/07 22:37
→ skyviviema:這件事情要嘛就朝為何遲遲沒有修法來談 01/07 22:38
→ bestpika:可是為什麼大家都把那 7 天叫作試用期? 01/07 22:38
其實應該要叫做「七天猶豫期」的。
本來是要保障消費者無法看到實體商品的法條,況且 94 年那個時候網購盛行,網路還在
撥接,這本來是要保障「郵購」的買賣行為的。
→ skyviviema:罵說是google違法 啊人家也都關了還違什麼法 01/07 22:39
推 ericlin:要修法請找立法委員,找台北市政府是沒有用的 01/07 22:39
→ ericlin:台北市政府都被法官判沒管轄權了XD 01/07 22:39
→ koster:修法找行政機關幹嘛? 01/07 22:40
→ iuanz:現在是政府方向與大眾期許背道而馳,一直拿著不合時宜的法 01/07 22:40
→ iuanz:律逼著谷歌就範,谷歌也沒必要為了台灣這芝麻綠豆的市場在 01/07 22:40
→ iuanz:全世界開先例,過了這麼久整件事情還在原地打轉。 01/07 22:40
→ skyviviema:很少人說要違法替google開放好嗎? 大部分的人只是在罵 01/07 22:40
→ skyviviema:政府 01/07 22:41
→ skyviviema:是你開始跳出來說不該罵政府該罵google不守法 01/07 22:42
→ skyviviema:問題是重點就在google已經關了付費 並無違法啊 01/07 22:42
推 immortalqq:原po觀念正確還要被一堆人嗆XDDD 01/07 22:42
推 rexagi1988:那為什麼要罵政府!? 01/07 22:42
→ bulcas:本來就不該罵政府阿。 01/07 22:42
推 dotZu:台北市是直轄市可以出席行政院會議,而行政院可以提法案 01/07 22:42
→ bestpika:所以歐盟那條被北市府拿來說嘴的是「不能用」才給退 01/07 22:42
→ ysfang623:我只想問兩件事...網購暗黑三 七天內破關後可不可以退? 01/07 22:42
依法來說網購地暗黑三應該要是可以退的,只不過實務上根本沒人會讓你退。
→ bestpika:北市府好像沒看完就拿出來講 01/07 22:43
→ skyviviema:因為政府處理的方向錯誤 01/07 22:43
→ ysfang623:如果買線上虛寶, 那也符合七天內無條件退貨的規定嗎? 01/07 22:43
我記得虛寶買賣這種東西台灣好像沒有明確的法律去規範它?
我記得以前有些上新聞的類似案件結論都是無法可管的樣子 ?
→ dotZu:當然並非行政院提草案,立法院就會理他,但市府的確可以做事 01/07 22:43
→ zseineo:這串首篇就是一堆人說要開放吧XD 01/07 22:43
→ skyviviema:或著是說處理的重點錯誤 應該把重點擺在修法 01/07 22:43
推 tsukirit:So 不賣就沒違法,等到解決再賣。那可以讓他再賣的是誰? 01/07 22:43
→ rexagi1988:北市府的方向本來就沒有錯阿,有問題是法條難道北市府 01/07 22:44
→ rexagi1988:可以修法了!? 01/07 22:44
→ dotZu:他只要停止上訴,然後在行政院會議當中提案子送去立法院 01/07 22:44
→ tsukirit:台灣政府。那罵台灣政府不快處理有什麼不對? 01/07 22:44
推 kcl0801:北市府沒錯?? 他會敗訴就是他不能管這件事 01/07 22:44
→ bulcas:應該要罵立委不趕快修法才對 你罵政府幹嘛 政府能修法 ? 01/07 22:45
推 skyviviema:上面已經有人用推文為你解答了 OK? 01/07 22:45
→ zseineo:虛寶應該無法可管XD? 01/07 22:45
→ dotZu:本來就該罵北市府啊。他明明可以用直轄市身分出席院會卻不用 01/07 22:46
→ otis000:北市府都被判說多管閒事了 還是有人覺得他沒有錯(茶 01/07 22:49
推 EAFV:是說民粹明明是中性詞 到台灣就變負面詞了 01/07 22:51
→ otis000:我倒是疑惑到底要荒唐到啥地步才能叫錯了 01/07 22:51
→ otis000:都知道問題是法條了 北市府都沒特異功能了 還要留下惹人嫌 01/07 22:52
推 duriel3313:中肯合理好文 01/07 22:53
推 dotZu:我想市府就算為了面子堅持要上訴,至少也弄個修法草案進行吧 01/07 22:55
→ iuanz:原po在拆封後不得退貨違反消保法那段,有盲點,我記得經使 01/07 22:57
→ iuanz:用後即喪失解約權。所以消保法在目前這塊規範沒有很完整, 01/07 22:57
→ iuanz:畢竟是舊法,時代進步快速,但政府為啥完全沒有考量這一塊, 01/07 22:58
→ iuanz:是最讓人無法理解的地方。 01/07 22:58
推 kcl0801:草案那新聞已經是去年三月了... 而且還是草案而已 什麼時 01/07 23:03
→ kcl0801:後能排進議程都還不知道... 就說台灣修法超困難的 01/07 23:04
推 Cicce:一定要推你的,一堆鄉民莫名其妙,根本是暴民了。 01/07 23:17
推 HDT:虛寶買賣和你所說的實務上都是違法的... 01/07 23:20
推 xinyuxiao:一推專業 二推理智 三推各方都有說明到 01/07 23:22
→ xinyuxiao:更推不是暴民去解是違法是合法 而是督促修法 01/07 23:23
推 WinniBear:馬總統:一切依法行政。==>這就是台灣現在越輸越慘的原因 01/07 23:38
推 Ray1985:所以Google不想違法 於是他關了付費 這很合理啊 01/07 23:38
→ WinniBear:修法歸修法,政府行政應該是要便民,而不是擾民。 01/07 23:39
推 neilisme:能7天不用理由退貨很方便阿 哪裡擾民了 01/07 23:53
推 tsukirit:奇怪 我叫麥當勞外送 怎麼不能吃9成 然後要求退費 01/07 23:56
→ tsukirit:我是電話訂購耶 01/07 23:57
推 raygod:訂餐又不是郵購,你是當面看到商品才交錢... 01/08 00:02
→ raygod:7-11那種賣的年菜就可以退 01/08 00:03
推 pddck:其實你可以退看看,不過解約後理論上要回復原狀,所以...那 01/08 00:04
→ pddck:九成XD 01/08 00:04
推 dichotomyptt:所以 我電話訂購1000份 M 可以送到我家再退嗎? 01/08 00:05
推 tsukirit:我看到商品,我又不知道滋味 我也有看到APP阿 但是不知 01/08 00:08
→ tsukirit:道好不好用 01/08 00:08
→ tsukirit:我覺得那普勒斯牛肉堡真他X的難吃 01/08 00:09
推 supermars:M當勞的那個牛肉堡真的很難吃 01/08 00:12
→ kblover:我覺得不錯欸 囧 01/08 00:17
→ bestpika:大概只有 Costco 可以退只剩 10% 的吧... 01/08 00:17
推 tsukirit:Costco真的可以 我看到有人拿著10%的林鳳營退成功 01/08 00:20
推 supermars:那個牛肉堡 的牛肉沒有半點牛肉味阿><..所以後來我都吃 01/08 00:20
→ supermars:大麥克(好像離題了也~XDDD 01/08 00:21
→ tsukirit:七天真的很便民,比如說參加舞會 網路上訂件高貴禮服 01/08 00:22
→ tsukirit:參加完就退掉,連租的錢都省了 希望可以這樣 01/08 00:23
國外真的可以這樣喔
國內的 Costco 也可以像你講得這樣,之前有過案例有人買牛肉吃剩一點點說不合口味要
退,Costco 也真的讓他退了。
不過你覺得這樣真的好嗎? 其實我覺得這樣蠻沒水準的欸.....QQ
推 force5566:不是聽說有人把考雞腿吃完剩骨頭拿去退? COSTCO 01/08 00:24
→ bulcas:我覺得那不勒斯保比大麥克好吃欸....... 01/08 01:00
※ 編輯: bulcas 來自: 140.117.177.101 (01/08 01:02)
推 gn02052192:COSTCO亂退退久黑了你就進不去啦~ 01/08 01:12
推 kusoyaya:推這篇 01/08 01:22
推 bemyangel:Google就是認為有違法的「可能」所以才停掉台灣app市場 01/08 01:24
→ bemyangel:那這樣樓主何來「違法」之說? 01/08 01:25
→ bestpika:先問一下消保法是告訴乃論還是公訴? 01/08 01:30
→ bestpika:如果是告訴乃論只要沒告 = 沒違法不是嗎? 01/08 01:30
推 minister001:推好文! 01/08 01:54
推 Wcw5504:這篇中肯 真的超多人搞不清楚狀況... 01/08 02:51
推 AI3767:記得以前好像有提過,若是提供試用,就可免去7天鑑賞. 軟體商 01/08 03:10
→ AI3767:再做個簡單試用版應不難才是. 試用多是去掉一些功能或內容 01/08 03:11
→ AI3767:有提出7天內已破卡/讀完的退費問題, 有試用版就沒這問題 01/08 03:13
→ MarsET:說真的,會討論那麼多就是因為大多數人根本搞不清楚法律 01/08 06:07
→ MarsET:用自己的想法解釋法律體系通常都是不正確的。 01/08 06:08
→ einard666:試用版去掉了部份功能讓你沒法用 叫不叫"試用"還難說勒 01/08 08:46
推 echomica:我支持辜狗的做法 但不得不說你的論點是對的 01/08 12:00
推 echomica:但北市府打著消保法的旗子 忽視軟體工作者權益真的很糟 01/08 12:04
推 gfneo:推一個、就法學來說真的就是這樣 01/08 12:43
推 skyviviema:我只對於原po之前主張不該罵政府應該要罵google違法 01/08 12:58
→ skyviviema:感到不滿而已 罵政府的並不是就都支持要違法開放付費 01/08 12:59
→ skyviviema:而現在的google明明並沒有違法 01/08 13:01
→ skyviviema:簡單來說這樣的論點沒什麼錯 但是不讓人罵政府就錯了 01/08 13:02
→ skyviviema:一直推托說應該要罵立委不修法 最好是一個國家的政府 01/08 13:02
→ skyviviema:沒有權力促使立法院修法啦 有沒有心要修大家都在看 01/08 13:03
推 linarina:辜狗現在哪裡沒違法? 01/08 13:13
推 kevin20541:google現在哪裡違法 沒販賣還就不違法啊 01/08 13:17
→ kevin20541:還有北市府真的管太多 這明明是消保會該管 01/08 13:18
推 HDT:哪裡違法? Google Play還有提供無七日鑑賞期的付費app嗎? 01/08 13:20
推 wei0806:推 法治國家的基本就是守法 不合時宜的法律就是修正 01/08 13:32
→ wei0806:而不是一句造反有理 就什麼都不管了 01/08 13:33
推 masayori:值得推的文章 01/08 14:20
推 log56:說得好,有理有據 01/08 16:37
推 d88647511:這篇正解 01/08 16:49
推 luckyBF:推 01/09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