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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it12345:這一篇真的是完全不看消保法寫啥的最佳鍵盤法鄉民 01/08 13:45
ppit12345:去查一下17跟33條吧,前兩點就是由此解釋的 01/08 13:46
ppit12345:被罰是因為不協商到超過規定日期 01/08 13:49
ppit12345:但是Google 關閉付費是到期前一天 01/08 13:50
ppit12345:h某真的是來亂的,從頭到尾事件都不找清楚來找碴 01/08 13:51
第17條(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應向主管機關報備)【相關罰則】第三項~§57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 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台北市政府何時變成中央主管機關了? 第33條(調查進行方式)【相關罰則】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 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 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僅提供15分鐘無條件一鍵退款 又如何會有損害到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呢? 查詢、通知陳述意見,哪裡給予台北市政府協商權力了? 就已經決定下架不賣了,等Google能夠且願意提供七天鑑賞期或修法才有可能再回來了 是還要協商個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38.189
ppit12345:財產表示:我被dororo了嗎? 01/08 14:17
ppit12345:眼睛還是放亮一點吧,唉...... 01/08 14:17
ppit12345:怎麼33條的12345都打你臉? 01/08 14:18
ppit12345:哦應該說是33條第二項(聽的懂嗎) 01/08 14:19
HDT:今天這app會害你手機死機、燒機甚至爆炸 那才叫損害到財產 01/08 14:19
HDT:買東西付錢就叫損害財產的話 那還要買東西嗎? 01/08 14:19
HDT: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要求Google到場陳述意見 Google沒到場嗎? 01/08 14:20
ppit12345:原來錢不是財產,我耳朵聽錯了嗎? 01/08 14:20
ppit12345:Google 沒到場 01/08 14:21
ppit12345:看來你真的沒注意當時的新聞,連第一次協商Google 沒到 01/08 14:21
ppit12345:場都不知道 01/08 14:21
ppit12345:另外你學點術語吧,第二項指的是第二段話 01/08 14:22
你買東西不付錢的? 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因為我實在不知道這如何有助於你的論點 故認為你是指第二款 好吧! 來 告訴我第二項如何有助於你的論點 你知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如何打你的臉嗎? 判決指出,按《消保法》規定,商品須有損害消費者身體、財產之虞,主管機關才能介入 調查,而付費App退款糾紛只是一般消費糾紛,不符前述規範,另《消保法》沒要求業者 一定要設置退款機制,且行政院消保會才有權監管業者的服務條款,北市府是地方主管機 關,無權要求業者修改,判決撤銷北市府對台灣Google的函令。
prononhead:買賣時給付的金錢不屬於這裡說的財產,從法條的規範方 01/08 14:53
prononhead:式來看,他要保護的是固有利益,交付的對價當然不是這 01/08 14:54
關鍵字:101,訴,495 依消保法第36條、第58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僅於企業經營 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 產或有損害之虞者,始得採取必要措施,並對於違反命令 之業者,裁處罰鍰。觀諸消保法於該法第2 章「消費者權 益」中,特別訂立「健康及安全保障」一節,針對企業經 營者於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 產之危險時,課以特別之義務,可知消保法第36條、第58 條賦予直轄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 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時,得採取必要措施 ,應僅於業者違反該法第2 章「消費者權益」中第1 節「 健康及安全保障」之特別規定始得為之,而非對於消費者 與企業經營者間之任何民事契約關係,均得擅自介入及變 更。又如因契約條款違反消保法第19條規定,而發生消費 糾紛時,應依同法第5 章中消費訴訟程序請求救濟,行政 機關並無權依同法第33條規定進行調查,並依同法第36條 以行政處分命業者修改契約條款等情,亦經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272 號判決確定在案。 打臉? 打誰的臉? 台北市高等行政法院的臉嗎? 科科 ※ 編輯: HDT 來自: 114.47.38.189 (01/08 14:56)
prononhead:裡說的財產,而是契約解除時如何回復原狀的問題。 01/08 14:54
prononhead:北市府自己也主張這條規範的是侵權行為,就更證明這一 01/08 14:55
prononhead:點了 01/08 14:55
prononhead:北市府的生命身體財產侵害論述是跟定型化契約條款綁在 01/08 15:11
prononhead:一起的,老實說個人覺得看不大出來北市府在主張什麼東 01/08 15:12
prononhead:西受害或是有危險。 01/08 15:12
ppit12345:不知情自打臉又一齣,綠字部份為何會出現?詳找當初糾紛 01/08 16:45
ppit12345:開始的新聞 01/08 16:45
ppit12345:主要是請求者是針對Apple 事件進行救濟,在統一行政下 01/08 16:46
ppit12345:所以其他家必須比照辦理 01/08 16:46
ppit12345:所以Google 才的以用這條告北市府侵權,h某跟a某真的來 01/08 16:47
ppit12345:亂的 01/08 16:47
ppit12345:照h某的鍵盤法解,那北市府絕對瀆職 01/08 16:48
ppit12345:h某永遠都不能理解,為何Google 上訴但是m家跟a家還有ch 01/08 16:51
ppit12345:t/twn/fet都沒有上訴 01/08 16:51
ppit12345:因為該企業都有消費行為必然要遵守法規 01/08 16:51
ppit12345:斷法律的章好玩嗎? 01/08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