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臺 灣 大 學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八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
87.4.17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
一、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並參酌本校實際情況訂定之。
二、 本校實施校際選課,以各大學及獨立學院所開授課程為範圍,
並以合作互惠交換選課為原則。
三、 本校各系所辦理校際選課,應擬具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草案,
另附外校系所概況,經系所會議通過,報院轉行政會議核准後實施。
四、 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之內容應具備左列事項:
(一)相互合作接受校際選課之科目或課程範圍。
(二)相互合作接受校際選課之學生人數。
(三)合作協議書有效期間。
五、 本校學生向外校校際選課以該學期本校未開設之課程為限,
並應於本校選課開始至加退選課程截止日期內辦理。
碩、博士班學生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肄業系所規定之
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數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
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六、 校際選課學生應依左列規定填具校際選課之選課單辦理選課手續:
(一)本校學生校際選課選課單四聯,由教務處製訂供學生填用,
經該系所簽章核可後,由學生持向接受選課外校辦理登記選課手續;
其中兩聯繳送外校有關系所與教務處承辦單位登記存查,
另兩聯經外校有關系所及教務處承辦單位簽章認可後,
應由學生持返本校分別繳送肄業系所及教務處承辦單位各一聯登記核計成績。
(二)外校學生校際選課單應由原校發給,至少三聯,
並經原校系所及教務處承辦單位核可簽章後,
由學生持向本校接受選課之系所先行登記蓋章並至出納組繳交學分費後,
送教務處承辦單位核定蓋章,辦理選課手續;
其中兩聯應繳送本校接受選課系所及教務處承辦單位各一聯登記查考成績,
另一聯(或兩聯)交由學生持送原校肄業系所或教務處承辦單位登記存查。
(三)校際選課學生如未按照本校規定完成選課登記手續者,其成績不予承認。
七、 本校接受外校學生校際選課,其授課、考試以及成績計算均比照本校學生相同之規定
辦理,其成績則應分別登記,並於學期期終考試結束後由各系所將校際選課學生成績
單併同試卷送交教務處承辦單位整理登記分送校際選課學生原肄業學校查考。
八、 非依本辦法之規定,本校學生不得向外校申請校際選課,
各系所亦不得接受外校學生向本校申請校際選課。
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本校學則等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十、 本辦法自八十七學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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