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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uis911 (沒有暱稱...)》之銘言: : ※ 引述《Corney (Golden Minolta)》之銘言: : : 不要以為po到這個版就會有人幫你一起罵 : : 謝謝! : 可惜我之前回應的那篇因為系統的關係壞了 : 否則,我自以為可以讓版友們對於這件事情有比較清楚的態度 之前那一篇的大意是說: 如果賣場用「可以退貨」當作銷售條件 而且也沒有特別約定內衣褲不能夠退換 那麼,消費者當然有權利要求退貨 畢竟,當賣場膽敢用「可以退貨」當作銷售條件之時(詳情須依事實而定) 賣場當然應該自行吸收退貨的成本(比如說,退換的貼身衣物不應該再售出) 而事實上,上述的退換貨成本早就轉嫁到售價上,讓消費者負擔了 所以啊,何必用什麼道德眼光看待退換貨(不論是哪一種商品) 因為,退換貨的成本就在價格之中 消費者在購買時就已經付出相當的代價啦 -- 我們的民法說:交易的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的地位 但在真實世界裡 我們何時看過一個消費者與一個專業的出賣人有過平等的地位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194.235
sweeth:別再壞哩~:P 推薦自:61.224.169.198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