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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10.既然繳了錢七日內反悔不能立刻退費,被逼得上完課程, : : 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 : →打電話到消基會, : : →檢舉它!檢舉它! :   除了這個第十點稍有疑問之外,全篇都寫得很好呀! :   註:消保法並不是保障消費者於各種型態的交易行為都能夠有七日內無條件 : 退費的規定。其有一定之要件始有此解除權(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 有新的"判決":P 解釋成這種拉人過去的也是訪問買賣唷 http://www.ipeclaw.com.tw/issue/cl/cl_2-4-2.shtm 參考判決: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八三號判決 懶的看原文的可以看下面XD  根據消保法的規定,所謂的「訪問買賣」,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的住 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的買賣行為。然而,因為行銷觀念的推陳出新,促銷方 式的多變化,究竟廠商的行銷方式是否屬於消保法所稱的「訪問買賣」,而需接受消保法 的規範,乃有疑問。  因此,目前常見的「誘導邀約」方式,雖然並非在消費者的住居所從事的,可是,消費 者是在廠商主動的誘導邀請下前往其營業處所,並在其營業處所接受促銷訪問,且因此締 結契約。在這種「誘導邀約」的情況下,實際上消費者亦同樣具有缺乏事前準備及深思熟 慮的情況,基於「確保消費者有周詳深慮締約條件」的同一理由,應認為仍然屬於法條所 稱「未經消費者邀約」的情況。  實際上,相關行政解釋或法院判決也多認為,企業經營者在未經消費者邀約,以各式說 法誘使消費者前往該企業經營者所在地接受訪談,並趁機推銷商品,導致消費者在沒有心 理準備的情況下,與企業經營者成立買賣關係的話,就屬於消保法上所稱的訪問買賣。消保法上所規定「消費者的住居所或其他處所」當中的「其他處所」,在解釋上,舉凡消 費者無法作正常考慮締約機會的任何場所均屬之,因此,即使是企業經營者的所在地,也 有可能成立訪問買賣。 下面是我自己參考精華區寫的存證信函:P需要的話(付了訂金)就看看吧.... 按本人於中華民國玖拾叁年陸月捌日受 台端學員邀請,以免費嘉賓講座為由至 台端營 業處參加講座,因此簽訂買賣契約。現本人不願買受,欲解除該契約,本人於玖拾叁年陸 月玖日曾以電話與 台端聯絡,惟不見 台端同意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特再以本函催請  台端於五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第拾玖條回復原狀,返還價金於本人,以 免爭訟。 中間可以加上這段罵他 不過也會罵到自己XD 本人欠缺事前的準備,在未經深思熟慮的情況下,受到企業經營者行銷手段的誘惑,就和 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 只是很可能拉你進去的人就會告訴你 LEGACY倒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8.107.76
legist:謝謝你的指正!! 我們的法院愈來愈進步了!! 218.167.181.142 08/18
legist:不過可惜這還不是判例 218.167.181.142 08/18
leeeric::P總是要慢慢來嘛~ 203.68.107.76 08/18
xup6021083:課程算買賣交易嗎??? 61.230.136.229 08/18
leeeric:當然算 只要有付錢 對方有給付 就是了 203.68.107.76 08/19
legist:課程一定有交易關係,但不見得是「買賣」 61.62.20.82 08/19
legist:也有可能是承攬或是僱佣或是其他:無名契約 61.62.20.82 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