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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EA (花落人亡兩不知)》之銘言: : ※ 引述《warmlight (VIER LETZTE LIEDER)》之銘言: : : 嗯 我算鄉民吧 哈哈 : : 不過還是要聲明一下 超過期限還能用當然對消費者比較好 免得大家圍剿 : : 以下純討論 : : 果然昏迷中是不能亂講話 我剛查了一下資料 : : 發現因為有票卷的性質 大家大多好像把禮券定義為民法上的無記名證券 : : 連經濟部函示都認為是無記名證券 : : 這跟我認知頗有差距 : : 那我就從善如流 所以應該就不再討論另一個契約的成立 : : 不過 禮券可不可以訂期限? : : 不論是自己買自己用 或是當禮品送給人家 : : 從民法710翻到728 : : 並沒有一條法條說 禮券是不能訂期限的 : : 有些學者是直接就跳到147然後引125 認為就這樣處理 : : 但也有學者是認為基於平等互惠 禮券設定使用期限當然是合理的 : : 如日本實務就承認業者這樣的規約 : : 畢竟禮券購買時都會打折 這和一般無記名證券不一樣 : : 像這樣主張的如中正大學某王姓老師 : : 那我自己是比較偏向後者啦 : : 畢竟人家賣給你禮券 通常都是有折扣 : : 像有些知名飯店、旅館的禮券 : : 折扣最多可以打到五折 : : 那他的對價中應該就包含了使用期限的設定 : : 而且這樣應該比較公平吧? : 雖然業者對預售票券給了折扣 : 可是消費者也承擔了商家無預警倒閉 : 預售票券成為廢紙的風險 : 而且很多禮券不但有使用期限 : 使用上還有很多限制 : 像飯店業者的飯店券除了限期使用 : 還規定假日使用必須加價 : 甚或假日不能用 : 百貨公司或商家的禮券則幾乎都不找零 : 消費者預付現金購買禮券 : 使用上已經有這麼多限制了 : 業者還要規定使用期限 : 對消費者更不公平吧 其實不能這麼說 只要商家之前有先告知(即把限制當成契約成立之條件)的話 是應依約而行 畢竟 商家沒說只有買禮卷才能購物 消費者在購買禮券前即應考量 是否划算的問題 至於是否有剝奪消費者剩餘 我認為這亦是消費者應自行考量的問題 如商家把150包薄裝餅成一大包出售 消費者 本即應考慮自己是否吃得完再買 而非吃不完卻要求更新要過期的商品 同理 購買運輸業的回數票亦同 業者以一次賣10張送2張的方式 出售回數票並限制一定時間內應使用完畢 此時消費者本即應考慮 在時間內是否用的完 用不完 本即應承受用不完的不利益 因為 業者至少 有單程票 來回票 回數票可供選擇 而非僅限回數票可供選擇 消費者想得到 回數票送2張的優惠本即應承受一定時間內使用完 的不利益 不然大家都買回數票就好 (不過業者大概不想賣了) 請指教 ----------------------------------------------------------------------------- -- 這年頭雖不是衣帽年,可是人敬有錢兒的,狗咬提籃兒的,是千古不變的道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46.10
MohLih:張爸還真是無所不在耶 有夠惹人討厭的! 02/18 13:21
leader2001:想吐槽 請論證 不要直接給個結論就跑 p.s:張爸是啥意思 02/20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