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tdf (麥可傑克森一級棒)》之銘言:
: ※ 引述《legist (legist)》之銘言:
: : 我也可以想像「店鋪『理應』是應該要依貨架上的標價『為主』販售給該顧客」
: : 這句話理論上應該是這樣的。
: : 但在實然面,屈臣氏的執行面就不全是(甚至說大部分不是)這麼做的。
: : 況且,「為主」是代表什麼?代表屈臣氏真的可以任意地決定要不要照標錯的價
: : 格出售嗎?
: 忽然想到....
: 那萬一架上的商品標價是200元, 但是電腦一刷...居然只要100元,
: 那店鋪還要『理應』是應該要依貨架上的標價『為主』販售給該顧客嗎?
: 說直接點, 消費者要的, 應該是最低標價為準...這樣講是現實了點,
: 要不然, 那些要求以牌面價格售出的消費者, 這種邏輯套在這個例子,
: 消費者真的會乖乖地付200元嗎? 呵呵~
其實我覺得這有什麼好爭議的?
(下面推文還爭來爭去的爭一大堆?)
以公開牌價為主~
那是因為他是個消費者在購買時的基準~
今天牌價公告200,消費者既然拿了這項商品~
就表示他認同了這個200元的價格~
而此時若是電腦出現100...
消費者可能的想法是...
一:這個東西原來有特價~
二:啊哈,電腦出錯,我賺到了~
雖然說二的想法是不太好的,可是,這是一種人性~
只是,若是當被店員發覺時~
也沒人會因此堅持一定要以電腦為準吧?
(有就算是澳客了說~)
畢竟,200的價格是他在拿取商品時就認同的價格~
可是反過來的情形呢?
今天我認同的商品價格是200~
可是你刷出來的卻是250...
這超出我認同的價格~
當然我有權力要求你依照你公告給我的價格賣~
畢竟,250不是我同意的價格~
別說發不發現的問題~
有時很多時候消費者買的東西,牌價和電腦的有差別,且電腦的較高時~
也有許多人也都沒注意到就這樣讓店家白白賺去了~
那要求店員也來發現一下,應該也不是啥過份的要求吧?
一個東西公告的價格,就是雙方在買賣契約成立的考慮因素~
我認同了這個價格,我才會有買賣的下一步動作~
付款時電腦金額刷少,店員要求以牌價來付,也是合理的作法~
不然以後開商店的~
他價格都可以開很低,吸引人來選購~
等到付錢時,才說那都是標錯的,正確的都在電腦裡~
那這樣,公開標示的價格還有什麼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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