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lmer19104 (基隆李鵠鳳梨酥代買中)》之銘言:
: ※ 引述《xzr (x)》之銘言:
: : 根據消保法..除非於郵購或網路這種非直接接觸購買行為外
: : 否則在一般的商店購買東西皆無"七天審閱期"
: : 如果有..哪也是商家本著服務的精神概括承受這種虧本的行為
: : 當然..若是商品本身有故障或是瑕疵才可要求商家退換貨
: : 而商家於辦理退貨時有權追回贈品..否則可拒絕退貨..這也是消保法規定的
: : 你這件事情..只能說是你媽硬坳而且取巧..
: : 最後得逞以後你還擺一附"我媽被刁難"的澳客嘴臉要到消基會告狀
: : 然後到黑店版來訴苦要將這間被澳客蹂躪的店家公諸於世..
: : 我只能說..這世界變了
: : 家樂福概括承受你媽這種無俚頭的退貨行為
: : 它將它的贈品追回..你卻扭曲成"不給退貨"
: : 如果今天開店做生意的是你請問作何感想
: 請問消保法 哪一條有規定 辦理退貨的時候商家有權追回贈品???
: 沒錯 根據消保法...除非於郵購或網路這種非直接接觸購買行為外
: 否則在一般的商店購買東西皆無"七天審閱期"
: 但是請看一下家樂福自己的辦法...
家樂福或許是沒有規定的那麼詳細
但是根據民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無效行為當事人之責任)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
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撤銷之自始無效)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
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所以退貨相當於撤銷買賣之法律行為>>
第一百七十九條 (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符合 雖有.....亦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
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回復原狀的定義 所以他要求你返還抽獎卷是很有道理的
而且可以要求你返還未使用過的,因為你媽負有回復原狀的義務>>
第二百五十九條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
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或著不以不當得利,而以契約解除的角度來看,一樣要返還
詳情自己看條文>>
世界上不是只有消保法,它只是民法的一種特別法
有爭論的時候看看民法,其實沒那麼複雜
另外,換貨是比較容易的方法,沒有以上問題
而且不知道要換啥 還可以換衛生紙,大家都用得到又不會壞
補充一下
剛剛看到推文有人說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是沒錯啦 但是你可以跟我們講一下在這個案例裡
兩部法律有發生競合嗎?
我覺得是民法補充了賣方與消保法規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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