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nti-ramp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klmer19104 (基隆李鵠鳳梨酥代買中)》之銘言: : ※ 引述《xzr (x)》之銘言: : : 根據消保法..除非於郵購或網路這種非直接接觸購買行為外 : : 否則在一般的商店購買東西皆無"七天審閱期" : : 如果有..哪也是商家本著服務的精神概括承受這種虧本的行為 : : 當然..若是商品本身有故障或是瑕疵才可要求商家退換貨 : : 而商家於辦理退貨時有權追回贈品..否則可拒絕退貨..這也是消保法規定的 : : 你這件事情..只能說是你媽硬坳而且取巧.. : : 最後得逞以後你還擺一附"我媽被刁難"的澳客嘴臉要到消基會告狀 : : 然後到黑店版來訴苦要將這間被澳客蹂躪的店家公諸於世.. : : 我只能說..這世界變了 : : 家樂福概括承受你媽這種無俚頭的退貨行為 : : 它將它的贈品追回..你卻扭曲成"不給退貨" : : 如果今天開店做生意的是你請問作何感想 : 請問消保法 哪一條有規定 辦理退貨的時候商家有權追回贈品??? : 沒錯 根據消保法...除非於郵購或網路這種非直接接觸購買行為外 : 否則在一般的商店購買東西皆無"七天審閱期" : 但是請看一下家樂福自己的辦法... 家樂福或許是沒有規定的那麼詳細 但是根據民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無效行為當事人之責任)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 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撤銷之自始無效)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 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所以退貨相當於撤銷買賣之法律行為>> 第一百七十九條 (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符合 雖有.....亦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 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回復原狀的定義 所以他要求你返還抽獎卷是很有道理的 而且可以要求你返還未使用過的,因為你媽負有回復原狀的義務>> 第二百五十九條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 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或著不以不當得利,而以契約解除的角度來看,一樣要返還 詳情自己看條文>> 世界上不是只有消保法,它只是民法的一種特別法 有爭論的時候看看民法,其實沒那麼複雜 另外,換貨是比較容易的方法,沒有以上問題 而且不知道要換啥 還可以換衛生紙,大家都用得到又不會壞 補充一下 剛剛看到推文有人說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是沒錯啦 但是你可以跟我們講一下在這個案例裡 兩部法律有發生競合嗎? 我覺得是民法補充了賣方與消保法規定的不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6.137.96 ※ 編輯: klowa 來自: 61.56.137.96 (10/11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