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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恕刪 這直接跟該縣市政府衛生局投訴了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 七 攙偽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 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 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二 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為之規定者。 四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所為之規定,經限 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五 違反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六 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 所以根據第十一條第八款 跟第三十一條第二館的規定 至少就是三萬了 檢舉下去就對了 避免再度有人受害 -- 我對85也沒啥好印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45.192.245